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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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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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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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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