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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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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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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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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不予核准的,应当面出具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负责送达,当面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