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13CDSRSJQR-12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9788,0895-482567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和调查并提出决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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