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中介机构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13CDSRSJCF-05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 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567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2014年12月23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昌都人社局

友情链接:
  • 自治区政府网站
  •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 市级部门网站

主办: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东路横三街6号

邮编:854000   电话:0895-4821908 0895-12333

藏ICP备13000004号-1 藏公网安备 54212102000004号

昌都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及邮箱:0895-4831144,cdwangxinban@163.com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及邮箱:0895-4821908,cdldb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