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限期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补签的非法设置、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广告和启示的、对用人单位招用工,非法收取押金逾期不退还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限期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补签的非法设置、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广告和启示的、对用人单位招用工,非法收取押金逾期不退还的处罚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13CDSRSJCF-41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567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地方规章】《西藏自治区劳动监察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限期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补签的,处以单位1000元和劳动者2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广告和启示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撤销,可视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招用工,非法收取押金的,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处依法强制退还抵押金外,按收取抵押金总额的50%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及履行告知义务的;
3、超越法定权限受理投诉、举报,违法作出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投诉举报、调查检查的;
5、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检查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规章】《西藏自治区劳动监察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5号)第二十五条: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任命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劳动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失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泄露案情和举报者的;(四)泄露用人单位秘密的。"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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