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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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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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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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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监管阶段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进行执法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受理或者处理的。
5.未及时纠正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7.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权益的。"
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