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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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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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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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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工作。在每两年末,根据全区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并于次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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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和调查并提出决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