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
职权名称: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13CDSRSJQT-6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 0895-482567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9号部长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检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3、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5、工作人员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检查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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