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13CDSRSJQZ-2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9788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过程要详实、合法,取证全面、准确。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审批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前须按规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决定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决定的对象、内容、时间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5.执行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决定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相关资料、文书归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强制的;
2..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擅自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
9.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腐败情形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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