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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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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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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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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部门文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申报条件予以审核的;
3.审核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