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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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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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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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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状。
3.裁决责任: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4.执行责任: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5.其他责任: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2.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6.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7.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8.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9.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部门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守;(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