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稽核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13CDSRSJJC-2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9788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按时足额或者补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监管阶段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进行执法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受理或者处理的。
5.未及时纠正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7.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权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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