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备案审查
职权名称: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备案审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13CDSRSJQT-7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567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擅自增设或变更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备案审查程序和条件的;
3.在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备案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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