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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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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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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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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阶段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行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