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基数核定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基数核定
行使主体: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13CDSRSJQR-11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9788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和调查并提出决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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