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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育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试行)(藏教厅[2022]110号)

发布时间: 2022-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育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不含各级各类学校)专职从事教育考试招生、电化教育、教材编译、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经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选派的,或者其他途径选派援藏期满1年以上的,在我区教育系统(不含各级各类学校)专职从事教育考试招生、电化教育、教材编译、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援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

我区(不含各级各类学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专职从事教育考试招生、电化教育、教材编译、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本系列职称评审。

(一)教育考试招生人员:专职从事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电化教育人员: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教材编译人员:专职从事教材编写、翻译、审读、课程资源研发等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教育管理人员:专职从事学生、教师等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五)教育科研人员:专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育研究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是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第四条转评本系列的,须在教育研究系列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按照相应职称层级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参加评审。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标准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五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挂职锻炼、驻村(寺)等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六条本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评价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职称评审,也可申请参加双定职称评审(不含正高级)。

   “双定职称评审不作论文和科研的刚性要求,可用能体现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

第七条通过双定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适用双定范围内的单位服务满5年。在适用双定范围内的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后,调动到不在适用双定范围内的单位工作的,其取得的上一级职称继续有效;因特殊情况在适用双定范围内单位连续工作未满5年,调动到不在适用双定范围内的单位工作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聘任,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

第八条申报初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制。中级、高级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考评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量化考评内容包括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等情况。专家评议内容包括申报人员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等情况。量化考评赋分以百分制计算,教育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双定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单独分组、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九条教育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

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0-12月开展,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评审工作。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十条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发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好的业务工作能力,爱岗敬业,潜心钻研,勤勉务实,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一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继续教育、政治考试等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未完成1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延迟1年申报。初次申报职称不作要求。

(三)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在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评定相应职称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工人,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职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教育研究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教育研究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教育研究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须符合相应层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实行一票否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任现职期问,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四)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或推荐资格)。

(五)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六)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得申报的。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能力业绩要求,根据岗位设置,按照教育考试招生、电化教育、教材编译、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等不同群体分类进行要求。任现职以来,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育考试招生人员任职条件

(二)电化教育人员任职条件

(三)教材编译人员任职条件

(四)教育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五)教育科研人员任职条件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六条在教育研究系列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等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在教育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以负责人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优秀教材奖等。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四)教育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者(排名第一)。

第五章援藏人员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专职从事教育考试招生、电化教育、教材编译、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申报职称须完成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考核,且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由个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受援单位重点考察申报人员援藏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履职尽责情况等,把关后方可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申报时对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对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二)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

(三)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

(四)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除上述不作要求外,转评或申报职称,须符合本标准相应层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受援单位可以将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占受援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说明

(一)本标准所提以上以下均含本级。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评审当年度12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二)本标准所指学位、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序列学位、毕业学历。

(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我区的县区、乡镇和那曲市、阿里地区,以及自治区、各地市常驻基层的教育系统教育考试招生、电化教育、教材编译、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内,经组织选派驻村(寺)或驻我区乡村薄弱学校半年以上,或者西藏班支教1年以上,或者基层挂职锻1年以上等视同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经历1年。

(四)申请人员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与教育研究领域相关,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具有指导意义。论文(著)、创作作品必须公开出版发行,公开出版的刊物应收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论文应当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可在中国知网、维普期刊、万方数据库检索。凡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内刊、网络版等刊物上的论文,以及刊登在学术刊物的插图插画(不含摄影、美术类刊物)等不能认定为同等级学术成果。
    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编号(CN)的正式报刊。
评价标准中的核心期刊包括中文和藏文两大类。中文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含权威、核心、扩展),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学术集刊),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编制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藏文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西藏大学学报》(藏文版)、《西藏研究》(藏文版)、《中国藏学》(藏文版)、《西藏艺术研究》(藏文版)、《西北民族大学学报》(藏文哲学社会科学版)、《青海民族大学学报》(藏文版)、《青海社会科学》(藏文版)、《攀登》(藏文版)少数民族语言刊物,视同国家核心期刊。
  在中央和省部级机关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每篇2000字以上),且能在中国知网检索到,可视论文。
  重要报刊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自2003年已更改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国家重要报刊,视同国家核心期刊。
   著作类教育成果包括: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编著等。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应同时具备独立的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专著是指作者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具有创新性和较高价值的著作。译著是指将某一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价值的原著翻译或译注成另外一种语言的著作,对研究和解决理论或实际问题具有参考价值。编著是指在总结归纳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独到的观点或见解,对本学科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著作。
    合作撰写的论(专)著中个人撰写部分应达到规定字数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不少于3万字、副高级职称不少于5万字、正高级职称不少于8万字。
教材(不含教辅、练习册)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发行。省部级志(鉴)一般指《西藏自治区志·<教育志XX>《西藏教育年鉴XX》等。期刊编校工作是指西藏教育领域期刊(《西藏教育》、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育类期刊)的编辑、校对工作。
(五)标准中的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等中央部委组织的课题。省级课题是指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省级教心科学规划课题等,以及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科院等
    自治区厅局组织的课题。地市级课题是指区内各地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等,以及地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织的课题。县区级课题是指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织的课题。单位内部组织实施的课题以单位行政级别认定。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原则上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重大课题排名前五或一般课题排名前三(不含课题负责人),计1项。
(六)各级表彰奖励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在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授予的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授予的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一律不予认可。各级表彰奖励均以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
(七)标准中的各类讲座、示范课、公开课、培训、宣讲等活动是指以教育系统单位名义主办的面向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题性、主题性活动。活动佐证材料包含证书(证明)或邀请函或主办单位活动信息(公开)或所在单位审批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根据其业绩、成果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市可直接使用本标准,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教材编译人员任职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教材编译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在教材编译岗位工作满3年并考核合格。
(二)考核认定条件

掌握教育、教材、教学、课程、数字课程资源领域专业知识、发展趋势和主要研究方法,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写作能力。
二、助理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工作满5年。
在我区的四类区工作岗位累计满10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教材编译岗位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二)业绩条件

具备扎实的教育、教材、教学、课程、数字课程资源领域专业知识和主要研究方法,了解发展趋势,明确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写作能力,能较好地发挥研究助手作用,研究工作业绩良好。

任现职以来,除满足以下12项条件以外,还须满足3-5项中1项:
1.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育类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译省部级以上教材1种以上;或参与建设本级以上课程资源研发1种以上。
3.承担本级以上专题讲座4次以上。

4.参与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调研并负责撰写调研报告1次以上。
5.参与完成地市级课题1项以上。

三、副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工作满5年。
在我区的四类区工作岗位累计满12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教材编译岗位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2.参工以来,须具有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1年以上。
(二)业绩条件

具备系统扎实的教育、教材、教学、课程、数字课程资源研究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在教育理论或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在指导和培养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任现职以来,除满足以下123项条件以外,还须满足4-7项中2项:

1.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育类论文2篇以上。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3.承担本级以上专题讲座5次以上。

4.参与编译省部级以上教材2本以上。

5.参与建设本级以上数字课程资源2项以上。

6.获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1项以上。

7.以主要参与人身份形成决策咨询报告或政策法规制度、行业标准、中长期规划等1次以上,并被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四、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副研究员岗位工作满5年。
在我区的四类区工作岗位累计满15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教材编译岗位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2.参工以来,须具有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1年以上。
(二)业绩条件

具备渊博的教育、教材、教学、课程、数字课程资源研究领域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私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育教材领域改革与创新。对教育、教材领域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探究或提出行之有效解决方案。在指导和培养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任现职以来,除满足以下1234项条件以外,还须满足5-9项中2项:
1.至少获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承担本级以上专题讲座8次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育类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
4.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省级以上课题)。
5.编著或译著教育类论著1部以上。

6.主编或审查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教材教辅)2部以上。
7.参与建设本级以上数字课程资源4项以上。

8.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地市级表彰奖励2项以上。
9.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形成决策咨询报告或政策法规制度、行业标准、中长期规划等1次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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