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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2021]31号

发布时间: 2022-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科学评价西藏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业绩,健全完善符合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职称分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教授、正高级讲师,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评审教授职称,地(市)党校(行政学院)和县(区)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评审正高级讲师职称。
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教授、高级讲师,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评审副教授职称,地(市)党校(行政学院)和县(区)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评审高级讲师职称。
中级职称名称为讲师,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评审讲师职称。
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讲师和员级教师,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评审助理教师职称,地(市)党校(行政学院)和县(区)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评审助理讲师和员级教师职称。
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包括如下学科(专业):哲学、党史党建、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学、民族学、宗教学、政治学、文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教育学。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评价。

第五条 其他职称系列转评本系列职称,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期间完成本系列职称年均教学工作量,并取得本系列职称相关专业领域科研或咨政成果。
(二)政治考核合格。

(三)经岗位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转评后聘任满1年,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驻寺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两种方式。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可参加正常职称评审,也可申请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
第八条 本标准以量化赋分为主要评价依据。正常评审中,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采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评审的,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能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三)坚持党校姓党,热爱党校事业,爱岗敬业,遵守工作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条件:

(一)年度考核。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连续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度计算。
(二)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初次认定或初次申报职称不作要求。
(三)职称政治考试。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政治考核指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以政治审查意见为主的廉政意见和本单位政治考察公示结果)。初次认定职称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初次认定标准(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认定)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经考察、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助理讲师;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教师岗位1年试用期满,经政治考察、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助理讲师。
(二)具备博士学位,经政治考察、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讲师。
(三)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大中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定职。试用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不再评审。大专、中专学历毕业生确定员级职称,聘任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助理级职称,聘任为助理讲师;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中级职称,聘任为讲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为副高级职称,聘任为高级讲师。调藏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原有职称予以认可,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经自治区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藏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三)申报中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具备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四)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进行职称评审的,上述申报年限相应减少1年。
第十四条 不得申报、延迟申报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1.有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散布宗教和迷信思想行为的;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充当“两面人”的。
2.违反区党委《关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且在处分期内的。
3.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4.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5.违反法律法规不得申报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伪造资历、业绩成果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失信失德、学术行为不端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评审条件

(一)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400课时及以上。
(2)在主体班次承担5个及以上不同教学专题。

(3)主体班次学员课堂评估打分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

2.科研

(1)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6篇,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2)课题和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②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可含1项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科研课题)。③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教材)1部(字数10万字及以上)。

3.咨政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独立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2)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

(3)完成下列咨政成果2项(次):①以独立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在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送阅件》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②以独立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委办厅局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③主持完成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课题1项。
(二)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1.教学(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50课时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250课时及以上。
(2)在主体班次承担3个及以上不同教学专题。(3)主体班次学员课堂评估打分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2.科研(1)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
3篇。
(2)课题和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②主持完成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科研课题2项。③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教材)1部(字数10万字及以上)。

3.咨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独立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2)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

(3)完成下列咨政成果2项(次):①以执笔人身份(排序前二)在省部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②参与完成(排序前二)省部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
③以独立或执笔人身份(排序前二)在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送阅件》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④以独立或执笔人身份(排序前二)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委办厅局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⑤主持完成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课题1项。
4.作为人才引进的博士,科研成果从攻读博士起计算;咨政条件不作要求。
(三)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0课时及以上。

2.科研

咨政具备下列条件2项(次):

(1)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

(2)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1篇。

(3)参与编写著作或教材1部,其中个人撰写1万字及以上。
(4)在地(市)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5)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
第十六条地(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400课时及以上。
(2)在主体班次承担5个及以上不同教学专题。

(3)主体班次学员课堂评估打分平均分在85分及以上。

2.科研
(1)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2)课题和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②主持完成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课题1项。③主持完成地(市)级课题2项。④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教材)1部(字数10万字及以上)。

3.咨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独立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2)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3)以独立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在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送阅件》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4)主持完成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课题1项。(5)以独立或第一执笔人身份在地(市)级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2篇。(6)主持完成地(市)级咨政(调研)课题2项。

(二)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50课时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250课时及以上。
(2)在主体班次承担3个及以上不同教学专题。(3)主体班次学员课堂评估打分平均分在85分及以上。
2.科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3篇,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2)主持完成地(市)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排序前二)省部级及以上课题2项。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教材)1部(字数10万字及以上)。

3.咨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地(市)党校咨政(调研)课题1项。

(2)以独立或执笔人身份(排序前二)在地厅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3)主持或参与完成(排序前二)地厅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
4.作为人才引进的博士,科研成果从攻读博士起计算;咨政条件不作要求。
(三)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0课时及以上。

2.科研咨政具备下列条件2项(次):(1)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2)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1篇。(3)参与编写著作或教材1部,其中个人撰写1万字及以上。(4)在地(市)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5)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
(四)助理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大专、中专学历申报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课时及以上。
第十七条 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党校(行政学院)

教师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400课时及以上。(2)在主体班次承担5个及以上不同教学专题。(3)主体班次学员课堂评估打分平均分在85分及以上。

2.科研咨政
(1)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在地(市)级及以上内参发表的内参文章计入理论文章。
(2)主持完成地(市)级及以上科研或咨政课题1项,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教材)1部(字数10万字及以上)。
(二)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50课时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250课时及以上。
(2)在主体班次承担3个及以上不同教学专题。

(3)主体班次学员课堂评估打分平均分在85分及以上。

2.科研咨政
(1)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在地(市)级及以上内参发表的内参文章计入理论文章。
(2)主持或参与完成(排序前二)地(市)级及以上科研或咨政课题1项,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教材)1部(字数10万字及以上)。
(三)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教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0课时及以上。

2.科研咨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

(2)发表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1篇。

(3)参与编写著作或教材1部,其中个人撰写1万字及以上。

(4)在地(市)级及以上内参发表内参文章或调研报告1篇。
(5)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咨政(调研)课题1项。
(四)助理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大专、中专学历申报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课时及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满足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2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条件限制。
(一)具备下列条件1项,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本系列正高级职称:
1.课程入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程。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以独立(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经济学研究》《政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研究》《管理世界》《历史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科学社会主义》《求是》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1篇。
3.主持的咨政课题或独立撰写的咨政(调研)报告,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二)具备下列条件1项,取得中级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本系列副高级职称:
1.课程入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程。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以独立(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经济学研究》《政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研究》《管理世界》《历史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科学社会主义》《求是》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1篇。
3.主持的咨政课题或独立撰写的咨政(调研)报告,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
(三)具备下列条件1项,取得初级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本系列中级职称:
1.课程入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程或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样板课程。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排名前三),或以独立(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经济学研究》《政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研究》《管理世界》《历史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科学社会主义》《求是》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1篇。
3.主持的咨政课题或独立撰写的咨政(调研)报告,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自治区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
                         第五章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1年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在藏评审职称,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二)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

(三)对科研、咨政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替代。
(四)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 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我区本行业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一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在藏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组织评审。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须出具推荐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在藏评审职称,在原单位和受援单位同时执行职称评审“三公示”制度。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客观、真实、准确、齐全的要求,向本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职称评审资历条件计算至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教学、科研、咨政成果、奖项和荣誉等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旦提交,未经受理部门允许,不得变更或新增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在单位内部对其政治品行和工作业绩进行公示后,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实行审核意见制,审核意见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3份。

(三)以下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按照封面、目录、正文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式5份):
1.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任现职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交。
2.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

3.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4.在有效期内的职称政治考试合格证书或职称政治免试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公零科目合格证书任现胆市继结教客年座口登记手明(郭务加工作地项
6.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新参加工作按硕士以上学历进行初级以上职称认定的,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7.任现职以来科研、咨政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

8.申报人希望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的论文或著作必须是已经公开出版的正刊,不受理增刊、采稿通知单、清样文稿。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五)提交代表作。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代表作2篇,一式三份;如提交著作须为原件,提供3本。提交的论文应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著作应为独著或主编。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核推荐意见。审核推荐意见须包含参评人员政治品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公示情况,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和岗位指标使用情况,以及同意推荐意见等内容,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三)《职称评审量化赋分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四)参评人员情况一览表、审核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教学专题、课时量、学员评估打分、科研咨政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中课时包含党校(行政学院)校内教学课时数和校外宣讲课时数。其中,校内教学课时数应占总课时数的70%以上。教师因工作需要担任班主任、开展教辅工作、驻村驻寺、挂职锻炼、组织借调,按有关规定折算课时。未开展主体班次学员课堂评分的,可由参评人所在单位核定。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

1.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公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公布期刊;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
2.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发表理论文章,字数2000字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中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以及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组织评选的全国性科研成果奖。省部级奖是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研成果奖、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地(市)级奖是指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成果奖。县(区)级奖是指各地(市)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成果奖。
第三十条 本评价标准中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省部级课题是指中央部委组织的课题,以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调研课题、省(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部级招标委托课题等。地(市)级课题是指西藏自治区委办厅局年度课题、区内各地(市)招标委托课题。县(区)级课题是指各地(市)党校年度课题、各县(区)招标委托课题。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原则上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中理论文章是指在报刊上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字数在2000字及以上。学术论文是指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相关专业领域学术论文。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教材)是指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主编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相关专业领域学术著作(教材)。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指那曲市委党校(行政学院)、阿里地委党校(行政学院)及县(区)党校教师。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中“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指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艰苦边远地区(即我区四类区)和基层一线(即县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中主持科研、咨政项目中的“主持”指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教学、科研、咨政成果、业绩等,均指申报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破格条件,不重复计入评审条件,且不予量化赋分。
第三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修订稿)》(藏党校发[2012)20号)、《关于教师晋升讲师职称评审条件的暂行规定》《关于教师破格晋升讲师的暂行规定》《关于教师晋升高级职称任职条件的补充规定》及各地(市)党校(行政学院)初、中级职称评审办法、规定、细则等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由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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