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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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昌都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8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确定2020年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143元,作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数征缴依据,自202011日起执行。

(二)参保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上限(最高)为24429/月,缴费基数下限(最低)为4885.8/月。

(三)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38号)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300%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相对应的年缴费金额依次为11725.92元、15634.56元、19543.2元、29314.8元、39086.4元、58629.6元,缴费标准(缴费档次)每年只核定一次。

二、缴费时限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月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01231日前申报并缴纳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受疫情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现困难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藏人社发〔202026号)和《西藏自治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藏人社发〔20206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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