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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电力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西藏自治区电力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健全完善符合电力工程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电力工程系列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工程师。

第三条 适用专业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区电力工程领域各专业岗位上从事热能动力工程(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和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是指从事锅炉、汽轮机、地气纳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大广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专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是指从事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专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是指从事发电机、电动机、交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气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是指从事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适用人员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电力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职称的评价。

第五条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初级职称。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岗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试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电力工程系列每年开展1次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采取“考试”或“考核认定”方式直接认定,当年申报、当年认定。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度的9-11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电力工程系列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刻苦专研业务技术,遵守学术规范,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 申报电力工程系列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一年业绩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

第十条报电力工程系列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初级职称;

(二)具有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四)具有中专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五)取得本系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1.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

2.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3.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5.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电力工程系列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

4.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6.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电力工程系列初级职称,需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一)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

(二)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三)具备胜任本专业岗位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一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两份;

(三)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符合申报要求,将申报人员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四)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北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职业资格证书等;

(五)职称政治考试(业务考试)有效成绩或考核合格证明;

(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所提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本标准中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相应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本标准规定外的援藏等其他参评人员申报职称参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评审通过人员,由初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将相关评审(认定)资料提交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评审结果在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行文发布。

第二十条 按照本评审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电力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西藏电力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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