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环境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生态环境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环境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评价标准适用专业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从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环境科学专业
1.从事环境污染物研究及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区域生态环境调查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恢复技术的开发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电磁辐射与放射性物质调查、防护、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环境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环境工程专业
1.从事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噪声及其它污染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环境监测专业
1.从事大气、水、土壤、生物、电磁环境、生态环境、环境放射性等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环境监测方法研究、环保监测分析仪器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环境信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价标准适用人员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援藏、外聘人员)、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环境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条 在本专业领域业绩特别突出、作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但只能破格学历、资历、考试、继续教育、职称层级之一,且须任现职满2年。
第六条 从事本行业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考核合格同时满足相应层级职称申报条件并参加评审,可转评为环境工程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可按照规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评前任职年限与转评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双定”评价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职称评审,也可申请参加“双定”职称评审。通过“双定”取得高级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
第九条 本标准采用量化赋分评价机制,以百分制计算,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参加“双定”评审人员,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十条 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1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12月进行,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参评人员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要求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坚持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新录用人员以实际考核年度为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人员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三)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且在有效期内(或政治考核合格)。
(四)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职称业务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符合“免试”人员资格条件的提供免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3.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申报年限相应减少1年。
(二)正高级工程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行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高层次人才。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但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藏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出现年度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除外)或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三)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
(五)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六)存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水平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并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主持重大生态环境类相关研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且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相关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制定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
2.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制定2项省(部)级以上印发(发布)的环境规范性文件(含法规、规章、规程)、技术政策等。
3.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参加生态环境类科研、技术开发、规划、评估等工作,技术成果获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1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评审通过并完成结题。
5.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培训材料、监测报告、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等相关工作3项以上,评审通过并完成结题。
6.作为主笔人(排名前3),完成地(市)级以上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工作总结等相关工作2项以上,得到主管部门采用,并进一步实施。
7.作为主笔人(排名前3),参与撰写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议、调研报告、重大发展规划、技术性文件等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1篇以上。
8.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参与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3项以上。或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项目2项以上。
9.参加“双定”评价的,对上述要求2项以上条件的工作数量可减少1项,业绩成果中涉及层级要求的,可适当下调一级,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三)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编著书籍的,本人完成不少于书籍的30%,独著、独立译著不少于6万字)。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中国科技核心、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EI期刊发表论文1篇。
3.应主办方邀请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完成1次以上主讲报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4.作为前两名完成人在本行业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在本行业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学术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系列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系列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科研成果,推动本系列相关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3),制定2项国家或行业标准。
2.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3),制定3项省(部)级以上印发(发布)的环境规范性文件(含法规、规章、规程)、技术政策等。
3.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参加生态环境类科研、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规划、评估工作,技术成果获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用4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4项以上。
5.作为主笔人(排名前3),参与撰写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议、调研报告、重大发展规划、技术性文件等获得国家领导批示1篇,或省部级领导批示2篇以上。
6.主持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3),参加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5项以上。或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项目3项以上。
7.参加“双定”评价的,对上述要求2项以上条件的工作数量可减少1项,业绩成果中涉及层级要求的,可适当下调一级,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三)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编著书籍的,本人完成不少于书籍的50%,独著、独立译著的不少于8万字)。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中国科技核心、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EI期刊发表论文1篇。
3.应主办方邀请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完成1次以上主讲报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完成2次以上主讲报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4.作为前两名完成人,在本行业获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在本行业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除具备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正常评价业绩和学术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件条之一:
(一)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8),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其中1项排名前5)。
2.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二)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科技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一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2),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项4项。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章 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一年(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二)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
(三)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替代。
(四)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援藏人员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情况等。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3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1份;无年度考核表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近3年以来的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职称证书、聘任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职称政治考试、业务考试有效成绩证明。
(六)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七)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八)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九)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材料
(一)推荐材料1份(含岗位设置情况、通过评审后是否可以及时聘任情况)。
(二)当地人社、行业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3号)第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考核意见。
(四)推荐公示结果材料。
(五)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考核意见。
(六)资料初审情况(推荐单位负责资料初审,并进行量化赋分后,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原件由推荐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科研成果、论文等必须是本专业或与从事本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二)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三)本评价标准中未列出的奖项、业绩成果等,由评委会视情研究决定。
(四)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1. 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的论文、成果、奖项等。
2. 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3.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规划、可研报告、项目设计、研究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环境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细则废止。各地(市)、区直有关单位具备评审权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2年2月8日
昌都人社局
主办: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东路横三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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