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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电子信息工程系列高中初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区电子信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电子信息工程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电子信息工程系列职称分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从事消费类电子产品与系统工程,电子专用设备与系统工程,电子信息系统集成、测试、认证、监理工程,网络工程、网络信息安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工程,软件工程,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等领域的技术、产品与产业的规划,电子信息工程发展战略和决策分析研究、开发、技术支持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援藏期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五条 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满1年以上并满足本标准第十条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从现有职称系列转评为电子信息工程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任职年限与转评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本系列除学历以外的其他条件后,可申报本系列高一级职称。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价,也可参加“双定”评价。通过“双定”评价取得相应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实行量化赋分评价机制,评委会按照申报人员得分情况,结合通过率投票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参加“双定”评价及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九条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在思想政治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二)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十一条 申报人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初次认定或申报职称不作要求)。每有1年学时达不到要求,则顺延1年申报。
(三)政治考试。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合格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本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满2年的,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申报年限相应减少1年。

(二)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但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藏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申报高级工程师。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申报年限相应减少1年。

(三)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申报年限相应减少1年。

第十三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和技龙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情形的高技能人才,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作为限制性条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本系列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本系列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本系列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出现年度未考核、不定等级(新录用人员除外)或未达到合格等级的。
(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失德、学术不端专业技术人员,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五)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能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学术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系列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系列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科研成果,推动本系列相关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 业绩空出,能够主持完成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1.业绩成果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2项;或主持完成2000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文件并印发执行。
(3)主笔完成2篇本单位业务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调研报告、工作思路等,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用,并得到进一步实施。
(4)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已投入生产,经有关部门鉴定,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级别要求的,可适当下调一级,涉及金额要求的需达到规定金额50%以上。
2.学术成果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出版本系列相关专业专著1部(不含译著、论文集)。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发麦学术论文1篇,或国内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2篇。
(3)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本系列相关发明专利1项,并应用于实践取得实际效益。
参加“双定”评价的,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合作(排名前二)出版专著1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发明专利1项。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1.系统掌握本系列相关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追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有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能够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能够解决重大工程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

1.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完成省部级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或地市级2项,或主持完成1000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地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文件并印发执行。
(3)主笔完成1篇本单位业务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调研报告、工作思路等,被地市级以上部门采用,并得到进一步实施。
(4)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已投入生产,经有关部门鉴定,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主持、主笔可调整为作为骨干参与

2.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合作出版(排名前二)本系列相关专业专著1部(不含译著、论文集)。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 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3篇。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完成本系列相关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应用于实践取得实际效益。
参加“双定”评价的,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二)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 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上述其他条件中涉及排名的可放宽1名。
第十七条 工程师(一)专业理论知识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系列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

1.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或地市级2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五)1000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
(2)参与完成(排名前五)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地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文件并印发执行。
(3)参与完成(排名前三)1篇本单位业务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调研报告、工作思路等,被地市级以上部门采用,并得到进一步实施。
(4)参与研制开发(排名前五)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已投入生产,经有关部门鉴定,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层级的可适当下调一级。
2.学术成果取得本系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排名前五)本系列相关专业专著1部(不含译著、论文集)。
(2)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 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参与完成(排名前五)本系列相关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完成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应用于实践取得实际效益。参加“双定”评价的,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第四章 职称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本标准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认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
(一)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二)助理工程师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满4年,可直接申请认定;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可直接申请认定。
(三)申请认定技术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专科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四)所学专业不属于本系列相关专业的人员(含外聘人员)但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初次认定职称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五章 破格评审
第十九条 正高级工程师从事本系列高级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高级工程师正常评价业绩和学术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电子信息工程类重大科研课题。
(二)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电子信息工程类工程项目(项目批复资金累计1亿元以上)。
第二十条 高级工程师从事本系列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署名推荐,可玻格中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除具备高级工程师正常评价业绩和学术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电子信息工程类科研课题。(二)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电子信息工程类工程项目(项目批复资金累计5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情形,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第六章 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对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

(二)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
(三)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援藏人员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情况等。

                         第七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4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无年度考核表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近3年以来的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业绩业技本职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合格通知单、证书或免试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论文、专著原件及封面和目录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九)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荐材料1份(含岗位设置情况、通过评审后是否可以及时聘任情况)。
(二)委托评审函1份。地(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区直部门、国有企业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由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在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情况考核意见。(四)推荐公示结果材料。(五)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考核意见。(六)资料初审情况(推荐单位负责资料初审,并进行量化赋分后,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原件由推荐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如发现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情况,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现任职称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取得业绩、学术成果的截止时间为当年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之日。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加分项:(一)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省部级一笔奖1项(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类奖励2项(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二)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类奖励1项(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类奖励1项(排名前五)。
2.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市)、区直有关单位具备评审权限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批准时间: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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