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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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藏科发〔2020〕187号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制定本评审标准。自治区科技厅是全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

第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自治区自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科技厅政工人事处。经核准具有自主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负责组建本单位本位的人事部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补分为正商级、副高织、相限。正高级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而级职称名称为副研究中级职称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初级职称名称为研究实习员。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信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专业目录清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80号)精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领域(专业)划分为农牧业(农学、畜牧兽医科学)、生物(植物、动物、生物化学)、能源、科技咨询、科技博物。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职称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级职称的评价。具有自主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使用本评审标准,也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本评审标准的评审标准。所制厅核准。定的标准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第六条 对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副高、

第七条

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内容。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第八条 其他职称系列转评本系列同级别职称,需在转入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本系列职称业务考试有效成绩等基本条件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转系列的评审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每年开展1次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高、中级评审工作 一般安排在每年都9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各级别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五)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初次申报职称不作要求)。

(六)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申报初级职称对职称政治考试和职称业务考试不作要求。其余申报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均须通过职称政治考试和职称业务考试,且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

(七)申报中级以上职称采取量化赋分、综合评审的方式其中量化赋分工作业绩分须达到36分以上。

(八)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条件,还应分别具备本评审标准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各层级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3.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助理研究员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中获作利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形成定水平出境。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税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究工作满4年。

(三)副研究员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四)研究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十三条申报初级职称的,计算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职称评审通知下发之日。申报高、中级职称的,计算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评审年度当年的1231日。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政工人事处参考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分类建议,结合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研判,对申报人员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二)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的,自当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五)无纪委监委或同级机关纪委出具的纪检廉政意见的。

(六)近五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初级职称评审采取职称认定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申报人员政治考核意见、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有关情况进行初级职称认定。

第十七条 中级以上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赋分、综合评审方式。量化赋分实行百分制。

第十八条 一级指标及赋分

含一级指标3项:基础分10分、工作业绩分60分、专家综合评分30分。《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评分总表》见附件1.

第十九条 二级指标及赋分

(一)基础分10分,含二级指标3项:年度考核2分、荣誉称

4分、驻村和第一书记经历4分。

1.年度考核指任现级别职称以来,每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计0. 5分。此项小计最高计2分。

2.荣誉称号指聘任现级别职称以未获得的县(区)级及以上非专业类荣誉称号,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记大功、记功、嘉奖、优秀驻村工作队员、优秀村(居)党支部第一书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其中,国家级一项计4分,省部级一项计2分,地(市)级一项计1分,县(区)级一项计0. 5分。此项小计最高计4分。

3.驻村和第一书记工作是指任现级别职称以来驻村(居)或担任村(居)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1年(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驻村半年)计3分、村(居)党支部第一书记(一届)计4分。驻村不满1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驻村不满半年)、担任第一书记未满一届的不计分。此项小计最高计4分。

(二)工作业绩分60分。

申报正高、副高级的,工作业绩分含二级指标3项: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两项小计最高计55分)、“传帮带”5分。申报中级的,工作业绩分含二级指标2项: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两项小计最高计60分)。

1.科研成果指论文、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专利、软件、标准、农牧业动植物品种、著作编著、实验室、科技服务、科学传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技奖励等。

2.科研项目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传帮带”指担任现级别职称以来培养、指导区内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成长为上一级职称情况。对申报正高、副高、中级的,按不同指标分别设置参考标准A位:以参考标准分值为基准,三类人员分别乘以不同的倍数得出不同类别科研人员的标准分值。《工作业绩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工作业绩分指标核算方法》分别见附件2、附件3.

(三)专家评分30分。

含二级指标2项:代表作专家评分10分、专家综合评分20分。

1.代表作专家评分10分。申报人员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中选取任意一项作为代表作,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2.专家综合评分20分。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职称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时,设定标准分为60分。低于标准分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高于标准分的,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通过职称评审人员。对艰苦边远地区(即我区的四类区)和基层一线(即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申报人员,不实行标准分;评审委员会在每次评审前根据情况单独划定通过率;按照申报人员量化赋分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通过职称评审人员。

(小)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前述规定的学房、午限要求,业物奖出传出重要贡献,且符合以下越级或破格申报条件的,可由28.上同行专家推荐越级申报或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研究员任职资格越级或破格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级申报。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项之一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两位完成人员。

2.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项之一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五位完成人员,或二等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员。

2.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见《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达到5篇及以上。其中,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的论文不限数量,业界公认的国际页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至少2篇,在国内外顶级学未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最多1篇。在每年正式召开评审会议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审会议,确定是否为“三类高质量论文”(以下同)。

3.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为所在单位创造的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4.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作为第一起草人,有3篇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正省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实质性批示。

第二十四条 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越级或破格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越级申报。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项之一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九位完成人员,或二等奖项目的前五位完成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员,或二等奖项的第一位完成人员。

2.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达到3篇及以上。其中,发表在具有国际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的论文不限数量,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至少1篇,在国内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最少1篇。

3.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为所在单位创造的净利润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作为第一起草人,有2篇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正省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实质性批示。

第二十五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越级或破格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越级申报。

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前四位完成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前五位人员,或二等奖项目的前两位人员。

2.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

要科技期刊的论文达到1篇。

3.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为所在单位创造的净利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4.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作为第一起草人,有1篇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正省级以上党改主要领导实质性批示。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要求,向本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对其政治品行和业绩进行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分类上报。申报材料实行审核意见制,审核意见包括个人品行、业绩、能力、水平、廉政、岗位使用情况等。审核意见内容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材料

1.《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2份。

3.任现级别职称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任现级别职称不足五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交考核登记表。

4.任现级别职称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告。

5.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在有效期内的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合格证书。

8.任现级别职称以来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9.《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新参加工作按硕士以上学历进行初级以上职称认定的,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10.任现级别职称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的论文、咨询报告、研究报告、专利、软件、标准、农牧业动植物品种、著作编著、实验室、科技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技奖励、科研项目、“传帮带”情况等材料。

(二)单位材料

1.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2.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分类建议。

3.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4.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含职称申报公示情况以及核算工作业绩分时要求的各类公示情况说明)。

5.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岗位使用情况和空缺岗位情况说明。

6.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政工人事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自治区科技厅政工人事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2号)精神执行。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免于参加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量化赋分不作工作业绩分最低分数申报要求,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不占受援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职称评审时对援藏专业技术人才不设定标准分,不作淘汰率要求。

第三十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商业及联合会《关于引发(西藏自治区非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3号)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05号)精神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三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标准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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