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 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 号),按照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 号)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出版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结合全区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出版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副编审、编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公开出版)的图书、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期刊、学报等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从事编辑(包括美术编辑、数字编辑、技术编辑)、校对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出版研究机构从事出版专业研究工作和在版权机构从事版权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条 在出版专业领域业绩特别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其中一个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六条 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转评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需在出版专业岗位工作满 1 年,政治考核合格同时满足职称申报条件并参加评审,方可转评。副高级职称转评满 1 年后,可按照本评价标准规定申报正高级职称,转评前任职年限与转评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不含提高学历人员)、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该条也适用于借调、挂职锻炼(借调或挂职锻炼单位需要在出版专业相关单位),承担驻村(驻寺)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评价两种方式。通过“双定”取得高级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工作满 5 年。
第九条 本评价标准采用量化赋分评价机制,以百分制计算,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 80%,参加“双定”评价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十条 出版专业每年开展一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度 9-12 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站稳立场、敢于斗争,能够发挥模范作用。
(四)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五)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审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2.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
版工程项目等。
3.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二)副编审基本条件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考试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37 号)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每有 1 年学时达不到要求,则顺延 1 年申报。参加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视作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达标。
(三)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编审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并聘任满5年。
2.“双定”人员、西藏特培优秀学员须取得副编审职称并聘任满 4 年。
(二)申报副编审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并聘任满 5 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出版单位从事编辑(校对)工作满 2年。
3.“双定”人员、西藏特培优秀学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并聘任满 4 年;取得博士学位后,聘任编辑专业技术职务满 1 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工人)满 4 年,可申报副编审职称。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出现年度未考核、不定
等次(新录用人员除外)或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二)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 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假冒、抄袭、剽窃、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
(五)存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业绩条件
申报编审职称业绩条件
(一)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双定”人员应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至少有 2 种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含提名奖)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或至少有 4 种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含协会、学会等)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
2.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等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编校出版至少 2 种(套)。
3.任现职以来,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年承担责任编辑量达 800 千字或 6种(含)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至少有 2 种入选国家或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含农家书屋、寺庙书屋)项目目录。
5.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取得现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下同)以来最高水平的业绩成果(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阅评报告、项目代表性成果等)至少 2 篇。
6.实际从事期刊编辑工作,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编校文章数量为任现职以来所在期刊总刊文字数的 1/5 以上;或担任 6 期以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
7.任现职以来,少数民族文字类期刊中的文章(包括目录、摘要)被翻译成其他文字公开出版后,字数达 6000 字以上。
8.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并被各大数据平台收录的期刊中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的文章至少有 6 篇,每篇累计下载量超过 200 次。当期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一并适用此条。
9.任现职以来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的文章至少有 2 篇被全文转载或论点摘编。当期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一并适用此条。
10.任现职以来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的文章至少有 2 篇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含协会、学会)奖励。当期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一并适用此条。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需至少策划过 2 种国家或 4种自治区的重点选题(美术类),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申报副编审职称业绩条件
(一)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双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至少有 1 种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含提名奖)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或至少有 2 种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含协会、学会)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
2.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等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编校出版至少 1 种(套)。
3.任现职以来,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年承担责任编辑量达 600 千字或 4种(含)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等至少有 1 种入选国家或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含农家书屋、寺庙书屋)项目目录。
5.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业绩成果(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阅评报告、项目代表性成果等)至少 1 篇。
6.实际从事期刊编辑工作,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编校文章数量为任现职以来所在期刊总刊文字数的 1/5 以上;或担任 4 期以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
7.任现职以来,少数民族文字类期刊中的文章(包括目录、摘要)被翻译成其他文字公开出版后,字数达 4000 字以上。
8.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并被各大数据平台收录的期刊中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的文章至少有 4 篇,每篇累计下载量超过 200 次。当期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一并适用此条。
9.任现职以来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的文章至少有 1 篇被全文转载或论点摘编。当期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一并适用此条。
10.任现职以来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的文章至少有 1 篇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含协会、学会)奖励。当期的主编、执
行主编、副主编一并适用此条。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需至少策划过 1 种国家或 3种自治区的重点选题(美术类),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第十七条 履职能力
申报编审职称履职能力
(一)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重要出版物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能独立完成重要稿件的复审任务,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定过重点选题及组稿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5.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6.能够指导下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或音像电子制品美术编辑工作或负责期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2.完成过重要美术编审任务,能够复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3.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美术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4.能够指导下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申报副编审职称履职能力
(一)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数字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数字等出版物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或重要出版物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稿件、脚本的审读编校任务,能够初审重要稿件、脚本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初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或骨干作用。
5.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6.能够指导下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或音像电子制品的美术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2.完成过重要的美术编审任务,能够初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初审意见。
3.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美术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4.能够指导下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三)从事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人员,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独立承担过古籍、工具书、辞书等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过上述各类不同书稿;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2.独立承担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数字等出版物的技术编辑或责任校对。
3.能够根据特殊或复杂稿件的要求,提出设计或校对方案。
4.搜集和研究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技术设计或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5.能够指导下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
申报编审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文章或行业标准、专利成果、研究论文、调研报告至少 3篇,或提供专著 1 部。申报副编审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文章或行业标准、专利成果、研究论文、调研报告至少 2 篇,或提供专著 1 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九条 在本专业领域业绩特别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其中一个条件限制,经 2 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推荐(专家需出具推荐承诺书以及推荐意见表),本单位、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破格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破格需逐级破格,即编辑评审副编审时可破格申请,副编审评审编审时可破格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 2 年。
(一)编审破格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出版人才。
2.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韬奋出版人物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学术期刊带头人等国家级奖项之一。
(二)副编审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自治区特殊津贴的高技能出版人才。
2.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韬奋出版人物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学术期刊带头人等国家级奖项之一。
第五章 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第二十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参照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受援单位可以将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占受援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明细
用人单位出具的材料:
当地人社局、行业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民营企业专技人员按照《西藏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藏人社发〔2018〕153 号)第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一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 1份。
(四)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符合申报要求,将申报人员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五)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职称证书、聘任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六)职称政治考试有效成绩证明。
(七)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八)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九)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十)符合政治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进行考察,出具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情况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报时间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以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下发本年度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知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 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1.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2.本标准规定年限,以聘任年限为准。
3.本标准规定“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文章”包括在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上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出版物里收录、公开报纸登载的文章。
4.本标准规定“1/5”,根据所在期刊年度出版情况把控,一般为一整个年度的出版量。
5.编著类著作执行主编视作第一作者。
6.破格只能一次。
第二十五条 《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副编审职称且满 2 年,可申报编审职称;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但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藏工作满 1 年可申报副编审职称。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同时废止。各地(市)、区直有关单位具备评审权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批准时间:2022年5月7日
昌都人社局
主办: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东路横三街6号
邮编:854000 电话:0895-4821908 089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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