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修订对照表的通知》(藏教厅〔2021〕161号),《中共昌都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细化方案〉》(昌党办发〔2022〕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选派的,或者其他途径选派的援藏期1年以上的,在我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援藏教师参照本标准参加中、初级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发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五条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有一年继续教育未达到要求,延迟一年申报(从最近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起计算,向后延迟1年,且完成继续教育年度总数不少于完成继续教育年度数最低要求)。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认真撰写教案、教学反思和听评课记录等。每有一年教学任务未达到要求,延迟一年申报(从最近完成教学任务的年度起计算,向后延迟1年,且完成教学任务年度总数不少于完成教学任务年度数最低要求)。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参加教师业务脱产培训、教育类命题、阅卷期间,选派到西藏班(校)承担教学或管理工作期间,承担本单位驻村(寺)工作期间可视作满课时量。思想政治教师开展时事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计为课时量。
1.专任教师每学年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规定的授课和听评课时数;高级中学专任教师每周上课10节以上,初级中学专任教师每周上课12节以上,小学专任教师每周上课16节以上,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评课15节以上;兼任干事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10节以上(小学14节以上),兼任中层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小学8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校级正职每周上课2节以上(小学4节以上),校级副职每周上课4节以上(小学6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5节以上,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评课40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5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兼任中层管理工作)3个半天以上或听评课8次以上;园长每学期听课、评课25次以上,分管教学的副园长每学期听课、评课40次以上,其他副园长每学期听课、评课20次以上。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按同学段中小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1/3计算。
中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任职年限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课时可折算为学科课时或思政课课时。
2.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每年应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对市级、县级学校教师被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连续服务1年以上,有突出表现的在同等条件下,申报上一级职称时,按照单位岗位职数空缺情况,可将其作为优先委托和职称评聘的对象。
第三章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或初中二级教师岗位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工作满5年。
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累计工作满10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第十三条 具有正确教育引导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结合教学需要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较好。
第十五条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第十六条 在培养、指导年轻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七条 参评一级教师职称除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
1.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或者因学科特点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须担任本校的活动团队辅导员等工作1年以上。行政兼课人员任行政职务1年以上。
2.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有县区级以上交流的论文或教学总结1篇以上。
(二)教研员和电教人员
1.从事教研员或电教人员工作1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教研员或电教人员工作。
2.年均在县区级以上教研活动、各层级教师培训中,参与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地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县区级以上交流的论文或深入学校调研、参加校本教研活动总结2篇)以上;或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交流会议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三)思想政治教师
1.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
2.有切合西藏教育实际的县区级以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1篇以上。
第四章 二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或初中三级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
第十九条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较好地处理德育和课堂教学的关系,能够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条 掌握教育教学原则、方法和技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五章 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方法和技能,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具备申报相应职称其他评审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任现职以来,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排名第一)者;
(二)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不作为破格申报条件)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凡冠有“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所指学位、毕业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序列学位、毕业学历。
第二十八条 薄弱学校指我区的县区以下学校(不含地市级政府所在县区的城区学校)。那曲市、阿里地区辖区内的学校。
任现职以来,以下情形视同薄弱学校任教1年经历:
(一)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县域内,中学教师在地市域内轮岗交流1年。
(二)选派到内地西藏班(校)〔含内地西藏中职班(校)〕担任藏语文教师和管理教师1年。
(三)同一年度内参与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达到50课时以上。
(四)经组织选派驻村、驻寺半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师指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或研究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十条 县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指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审批的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校级公开课、示范课是指由学校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
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指由相应教育部门组织的以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内容为主的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有关教育教学研究的课题。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均须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并备案,提交课题时须同时提供课题申报书、立项通知书、课题过程资料、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等。
重大课题排名前五或一般课题排名前三,计1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表彰奖励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在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授予的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授予的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一律不予认可。
各级表彰奖励均以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一般是指收录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具有ISSN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核心期刊是指: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中国藏学(藏文版)》、《西藏研究(藏文版)》、《西藏大学学报(藏文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3.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六、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国家专利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自治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六,视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论文须在中国知网、维普期刊、万方数据库、超星“域出版”期刊联盟查询核实。任现职以来参加教师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可折算为2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或者1篇核心论文;或者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可折算为1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专著指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
教材指经教育部门审定发行的教材(不含教辅、习题册等)。
第三十五条 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指在我市县(区)以下乡镇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卡若区城关镇、卡若镇、俄洛镇、如意乡(简称“三镇一乡”)政府所在地学校视同为县城所在地学校,“三镇一乡”的村级学校视同乡镇学校。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由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修订时间:2022年10月9日昌都人社局
主办: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东路横三街6号
邮编:854000 电话:0895-4821908 089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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