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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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中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9号)《中共昌都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细化方案)(昌党办发〔2022〕3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全日制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中心,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馆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选派的,或者其他途径选派援藏期1年以上的,在我区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中心,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馆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援藏教师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发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第四条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五条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有一年继续教育未达到要求,延迟一年申报。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认真撰写教案、教学反思和听评课记录等。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参加教师业务脱产培训期间,参加教育类命题、阅卷期间,选派到内地西藏中职班(校)承担教学或管理工作期间,承担本单位驻村(寺)工作期间可视作满课时量

1.文化课、专业课专任教师每学年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规定的授课和听评课时数;校级正职每周上课2节以上,校级副职每周上课3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评课30节以上;中层正职每周上课4节以上,中层副职每周上课5节以上,干事每周上课6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

2.实习指导专任教师每学年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规定的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听评课时数;校级正职每周上课2节以上,校级副职每周上课3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评课30节以上;中层正职每周上课4节以上,中层副职每周上课5节以上,干事每周上课6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

3.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每学年应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累计工作满10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鼓励市级、县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艰苦边玩地区开展至少一年以上各类服务,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有工作、服务经历和突出表现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申报上一级职称时,按照单位岗位职数空缺情况,作为优先委托职称评审的对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或行政兼课人员工作1年以上,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或者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1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学术讲座等1次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5.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每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实训活动1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以独立或者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或本专业(行业论文1篇以上;或者具有“双师”素质〔具有三级以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类比赛或信息化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辅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表演类除外);或者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组织的职业院校各级各类比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者主持编写教材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助理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鼓励市级、县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艰苦边玩地区开展至少一年以上各类服务,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有工作、服务经历和突出表现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申报上一级职称时,按照单位岗位职数空缺情况,作为优先委托职称评审的对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3.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累计工作满10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5.熟悉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具有较好地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实训1个月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在地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或本专业(行业)论文1篇以上;或者主持编写教材(经自治区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并投入使用)1册以上;或者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或者具有本学科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类比赛或信息化大赛获得三等奖;或辅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表演类除外);或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职业院校各级各类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或主持编写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训室建设方案;或主持编写的设计方案由我区地市级以上单位采用。

第十四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3.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4.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实训1个月以上。

(三)业绩成果

改进和创新教学发放,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有校级以上交流的论文或教学总结1篇以上。

第十五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3.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积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实训。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具备申报相应职称其他评审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任现职以来,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排名第一)者;

(二)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不作为破格申报条件)者;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相应专利或研发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标准学位、毕业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序列学位、毕业学历。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有关教育教学研究的课题。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均须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并备案,提交课题时须同时提供课题申报书、立项通知书、课题过程资料、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等。

重大课题排名前五或一般课题排名前三,计1项。

第二十条  各级表彰奖励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在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授予的表彰奖励。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授予的表彰奖励一律不予认可。

各级表彰奖励均以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开出版的刊物一般是指收录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具有ISSN和CN刊号的学术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以及国家专利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论文须在中国知网、维普期刊、万方数据库、超星“域出版”期刊联盟查询核实。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专著指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

教材指经教育部门审定发行的教材(不含教辅、习题册等)。

第二十三条   艰苦边远地区指在我市县(区)以下乡镇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卡若区城关镇、卡若镇、俄洛镇、如意乡(简称“三镇一乡”)政府所在地学校视同为县城所在地学校,“三镇一乡”的村级学校视同乡镇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藏教师〔2012〕7号)同时废止。

修订时间: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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