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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藏汉翻译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9)1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从事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工作水平、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本系列初级职称为三级翻译。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第四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号)规定,对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落实倾斜政策。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是指我区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各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和那曲市、阿里地区事业单位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适用本条款。县(区)、乡(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及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五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涉及本系列职称评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他职称系列转评本系列初级职称,需取得本系列初级职称业务考试有效成绩等基本条件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本系列每年开展一次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十条 年度考核、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条件:

(一)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

(三)参加全区藏汉语文翻译业务考试并合格;(四)继续教育不做要求。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初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学士学位;2.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翻译工作满1年以上;3.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以上;4.具备中专以下学历,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以上。

获得翻译相关专业大中专学历的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年限相应减少1年。获得非翻译相关专业上述学历的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年限相应增加1年。(二)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号)精神,适当放宽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任职年限、学历等条件限制。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藏汉语文翻译岗位工作的本科学历(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定职。试用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不再进行评审。经相应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确认任职资格后,核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和证书。第十二条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一票否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能力业绩要求:

(一)掌握藏汉语文翻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完成

一般性翻译工作的能力,能够基本表达原意,用词用语基本正确。

(二)从事翻译工作以来,年均翻译量达10万汉字以上,特殊岗位的年翻译量不少于8万汉字。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2份;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符合申报要求,将申报人员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四)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五)职称政治考试、业务考试有效成绩证明;

(六)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年翻译量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以来《专业技术人才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八)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九)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十)委托评审函。已建立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材料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办事机构印章。

未建立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材料后,将书面审核结果和推荐意见逐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报送情况的审核结果,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具委托评审函代为评审。

(十一)《藏汉语文翻译系列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第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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