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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文化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艺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藏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艺术系列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 4 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等。各专业职称分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一级演员、二级演员、三级演员、四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二级演奏员、三级演奏员、四级演奏员;一级编剧、二级编剧、三级编剧、四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二级导演(编导)、三级导演(编导)、四级导演(编导);一级指挥、二级指挥、三级指挥、四级指挥;一级作曲、二级作曲、三级作曲、四级作曲;一级作词、二级作词、三级作词、四级作词;一级摄影(摄像)、二级摄影(摄像)、三级摄影(摄像)、四级摄影(摄像);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四级舞台美术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四级美术师;一级演出监督、二级演出监督、三级演出监督、四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全区艺术专业岗位从事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演出监督、舞台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演员:指从事舞蹈、藏戏、杂技、戏剧(影视)、曲艺、配音、声乐等表演工作的人员。
(二)演奏员:指从事器乐演奏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从事吹奏乐器、弹拨乐器、键盘乐器、弦乐器、木管乐器、铜管乐器、打击乐器等器乐演奏的人员。
(三)编剧:指从事剧本创作的人员。
(四)导演(编导):指从事舞台剧节目、影视作品编排制作,舞蹈作品编创导演的人员。
(五)指挥:指从事集体性音乐演奏、合唱、表演唱等指挥的人员。
(六)作曲:指从事音乐作品创作的专业人员,含后期音乐制作的人员。
(七)作词:指从事歌词(音乐文学)创作的人员。
(八)摄影(摄像):指从事各类摄影(摄像)的人员。
(九)舞台美术设计:指从事舞台美术、灯光、服装、道具、化妆、布景、音响效果等设计的人员。
(十)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指从事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美术创作工作的人员。
(十一)演出监督:指在演出活动中负责掌握舞台艺术各部门总体组织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十二)舞台技术:指在演出活动中具体实施舞台美术设计理念的人员,包括负责布景、道具、灯光等装置操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凡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在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资历、学历、考试、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评审条件的工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在本专业领域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级别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六条
其他系列申报艺术系列职称或艺术系列不同专业职称申报,需要进行转评。转评艺术系列或艺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政治考试不作要求,但需进行政治考核并满足职称申报的其他所有条件方可参加转评。转评并聘用满 1 年后,可按照规定申报本系列(专业)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挂职锻炼、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简称“双定”,下同)评价两种方式。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正常职称评审,也可申请参加“双定”职称评审。通过“双定”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 5 年。
第九条

高级、中级职称评审采用量化赋分评价机制,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初级采取考核认定制。参加“双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援藏人才单独分组、单独确定淘汰率。
第十条
艺术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 1 次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一般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初评会推荐工作、中评会评审工作一般应在 11 月前完成。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能全面履行本岗
位职责。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职称。满足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可直接认定初级职称。具备硕士学位,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考核合格;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考核合格。演员、演奏员高中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考核合格。参加“双定”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考核合格;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考核合格。演员、演奏员高中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考核合格。
(二)中级职称。具备博士学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或具备硕士学位,聘任为本专业初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或聘任为本专业初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其中,舞蹈、杂技演员晋升年限可减少 1 年)。参加“双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或聘任为本专业初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三)副高级职称。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为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或聘任为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 5 年(其中,舞蹈、杂技演员晋升年限可减少 1 年)。聘任中级职称以来,须有 1 年以上基层一线(或半年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服务经历。参加“双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试用期满,可直接认定;或聘任为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四)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演员专业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聘任为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其中,舞蹈、杂技演员晋升年限可减少 1 年)。聘任副高级职称以来,须有 1 年以上基层一线(或半年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服务经历。参加“双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演员专业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聘任为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取得艺术各专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受上述学历条件限制,申报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任职资格。取得艺术相关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艺术相关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技术相关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七)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考试、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高级、中级职称人员,近 3 年来年度考核连续为合格以上等次(如任职不满 3 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提供)。申报初级职称人员,参加工作不足 3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超过 3 年的,年度考核近 3 年连续为合格以上等次。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组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考试条件。申报艺术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符合免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政治品行考核并提供工作经历、考核材料等有关材料。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职称业务考试不做统一安排,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自行组织本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能力水平测试,并出具合格证书,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择优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 90 个学时,其中:公需科目 30 个学时、专业科目 60 个学时。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学历资历条件直接认定艺术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需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结合岗位使用情况,依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继续教育、政治考试和专业能力水平测试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对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 年内出现年度未考核、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除外)或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2.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3.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4.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5.不服从组织安排者。
6.存在其他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一、演员
第十六条
一级演员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3 部以上在大型剧目中承担主角或主要配角的代表作,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表演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和舞台表演经验,有独特的表演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在表演艺术上贡献突出。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 4 部以上大中型舞台剧目(晚会)或影视剧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或在 10 个以上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其中,歌舞演员需在剧节目(晚会)中担任独唱、重唱、领舞、独舞、双人舞、三人舞任务,配音演员需完成 5 部以上大型影视剧或 300 集以上节目主角或主要配角的配音工作;或举办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专场演出。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相应减少 1 部。
(2)承担主角或主要配角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主角或主要配角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2.自治区级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40 场,地市及以下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30 场(配音演员、非公参评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
二级演员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以上在大型剧目中承担主角或主要配角的代表作,在区内外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丰富的艺术实践和舞台表演经验。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有个人表演风格,善于总结艺术表演经验。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 3 部以上大中型舞台剧节目(晚会)或影视剧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或在 6 个以上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其中,歌舞演员需在剧节目(晚会)中担任独唱、重唱、领舞、独舞、双人舞、三人舞任务,配音演员需完成 3 部以上大型影视剧或 200 集以上节目主角或重要角色的配音工作。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承担主角或重要角色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主角或重要角色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或获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较为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2.自治区级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的场次不少于 40 场,地市及以下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30 场(配音演员、非公参评人员除外)。
第十八条
三级演员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表演技巧,基本功扎实,具有较高的表演水平,能圆满完成所承担的表演任务。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本单位 70%以上的演出场次表演任务。同时,歌舞演员承担过独唱、重唱、领唱、领舞、独舞、双人舞、三人舞任务(参加“双定”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除外);戏剧影视演员、曲艺演员至少在 1 部以上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配音演员成功完成 2 部以上影视剧节目重要角色的配音任务。
自治区级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40 场,地市及以下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30 场(配音演员、非公参评人员除外)。
第十九条
四级演员能力业绩条件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表演方法,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每年参加演出不少于 40 场(配音演员、非公参评人员除外)。
二、演奏员
第二十条
一级演奏员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以上代表性曲目或代表性演出活动,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演奏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精通乐理知识,能够准确领会指挥意图。具有独特的演奏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在乐团队中担任首席或独奏等角色,有很高的合奏水平,在大型乐队中具有骨干作用,在演奏艺术上贡献突出。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 4 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中出色地担任独奏、领奏任务;或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独奏音乐会。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在 4 部地市级以上大中型节目中担任独奏、领奏任务;或举办个人独奏音乐会。
(2)担任独奏、领奏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在区内外有较大影响;或担任专业乐团首席 5 年以上;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自治区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演奏的作品在当地具有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2.自治区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40 场,地市及以下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30 场(非公参评人
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二级演奏员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以上代表性曲目或代表性演出活动,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熟练掌握乐理知识。在演奏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演奏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 2 部以上大中型演出中担任独奏、领奏、重奏或在本声部中起骨干作用;或在 6 部以上小型演出中担任独奏、领奏;或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独奏音乐会。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在 2 次以上地市级演出中担任独奏、领奏、重奏或在本声部中起骨干作用,演奏出色。
(2)担任独奏、领奏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担任独奏、领奏的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担任专业乐团首席 3 年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有作品参加过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较为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2.自治区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40 场,地市及以下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30 场(非公参评人员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三级演奏员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演奏技巧,具有较高的表演水平,能比较正确地领会和表达作品的内容,胜任剧(节)目演伴)奏任务。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在艺术表演团体演出中担任过领奏(参加“双定”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除外),至少在 3 个剧(节)目中担任演(伴)奏任务,参加本单位 70%以上的演奏任务。自治区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40 场,地市及以下参评人员每年参加下乡演出场次不少于 30 场(非公参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四级演奏员能力业绩条件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演奏方法,有较好的专业能力,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奏任务。每年参加演出不少于 40 场(非公人员除外)。
三、编剧
第二十四条
一级编剧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独立创作并经艺术团体演出或公开出版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独特的创作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作品能深刻、准确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艺术性。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至少有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合作创作的 3 部以上戏剧剧本,或 15 部以上小戏小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公开发表,并受到业内认可和观众喜爱。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合作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合作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自治区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二十五条
二级编剧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独立创作并经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公开出版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
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具有较熟练的创作技巧,熟悉本剧种的特点和舞台艺术规律。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合作创作的 2 部以上戏剧剧本,或独立创作 10 部以上小戏小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公开发表,并受到业内认可和观众喜爱。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合作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有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较为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1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二十六条
三级编剧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合作创作的 5 部以上作品经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公开发表。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部。
第二十七条
四级编剧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剧种的艺术特点,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能参加集体创作并
完成任务。
四、导演(编导)
第二十八条
一级导演(编导)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独立导演或编导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具有很熟练的导演(编导)技巧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导演(编导)的作品能达到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统一。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导演(编导)4 部以上大中型剧目或 15 部以上小型作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在电视台播出或公开上映,并受到业内认可和观众喜爱。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独立导演(编导)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导演(编导)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导演(编导)的作品在当地具有很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二十九条
二级导演(编导)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导演或编导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有较熟练的导演(编导)技巧和丰富的执导经验。所导演(编导)的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具备较完整的创作构思。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导演(编导)的 2 部以上大中型作品或 10 部以上小型作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在电视台播出或公开上映,并受到业内认可和观众喜爱。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独立导演(编导)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导演(编导)的作品参加过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较为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1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三十条
三级导演(编导)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熟悉本剧种的特点和舞台艺术规律,比较熟练地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的导演(编导)能力,导演(编导)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导演(编导)的 5 部以上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在电视台播出或公开上映。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部。
第三十一条
四级导演(编导)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导演(编导)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在指导下完成导演(编导)工作任务。
五、指挥
第三十二条
一级指挥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指挥技能,精通指挥和作曲理论。有独特的指挥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有很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能担任省级以上大型乐队及合唱队指挥,成功指挥过大型音乐、舞蹈、歌剧、舞剧、民族交响乐、管弦乐等。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首次指挥排演公演的大中型音乐作品 4 部以上,或首次指挥排演公演的小型音乐作品 10 部以上。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首次指挥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指挥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
第三十三条
二级指挥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指挥艺术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熟练掌握指挥和作曲、配器理论,能分析总谱、解读作品,能根据不同编制的乐队调整配器总谱,并取得较好效果。有较强的训练乐团(队)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首次指挥演出大中型音乐作品 2 部以上,或小型音乐作品 6部以上。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首次指挥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指挥的作品参加过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
第三十四条
三级指挥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音准概念强,有较强的阅读总谱能力,熟悉配器技法,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总谱和演奏中的问题,比较熟练地掌握指挥技巧。能独立指挥并准确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指挥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指挥的音乐作品达到 2 部以上。参加“双定”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1 部。
第三十五条
四级指挥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听觉灵敏,能独立处理作品。有一定的指挥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工作。
六、作曲
第三十六条
一级作曲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在当地广泛流传。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熟练的作曲技巧和配器技艺。有独特的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作品能深刻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或制作 3 部以上大中型音乐作品(其中需有 2 部大型管弦乐作品或民族管弦乐作品)或大型剧目全剧音乐,或 10 首以上歌曲(含大中型舞蹈音乐)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并得到业内认可和观众喜爱。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相应减少 1 部(首)。
2.独立创作或制作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创作或制作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
二级作曲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和经验。作品能正确地反映生活,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较熟练掌握作曲技巧和配器技艺。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或制作 2 部以上大中型音乐作品(其中,需有 1 部以上大型管弦乐作品或民族管弦乐作品)或大型剧目全剧音乐,或歌曲 6 首以上(含大中型舞蹈音乐),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并得到业内认可和观众喜爱。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相应减少 1 部(首)。
2.独立创作或制作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参加过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较为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
三级作曲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作曲技巧,具有独立创作歌曲、舞曲、器乐作品及配器能力,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独立创作或制作歌曲 3 首以上,或舞蹈音乐 2 部以上,并经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个。
第三十九条
四级作曲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初步掌握和声、配器、复调和曲式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完成任务。能为歌曲编配(即配器)。

第四十条
一级作词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3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并在当地广泛流传。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作品能深刻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 20 首以上作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单独创作的 12 首以上作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
2.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当地具有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第四十一条
二级作词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和经验。作品能正确地反映生活,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独立创作的 15 首以上作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独立创作的 8 首作品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
2.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其作品在当地具有较为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
三级作词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作词创作技巧。有较高的作词水平,能独立创作有一定影响力的词作品,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独立创作 5 首以上作品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创作3 首以上作品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
第四十三条
四级作词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完成任务。
八、摄影(摄像)
第四十四条
一级摄影(摄像)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摄影(摄像)专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有很强的摄影(摄像)创作能力,在继承、发展和创作艺术流派方面贡献突出。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独立创作的 2 个作品入选全国影展或由权威摄影(摄像)机构收藏,或有 4 个独立创作的作品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刊物或媒体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或举办 2 次以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摄影展。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 4 个作品参加省级影展或在电视台播出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个人摄影(摄像)作品集。
2.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全国性摄影(摄像)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省级摄影(摄像)评奖。
第四十五条
二级摄影(摄像)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摄影(摄像)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摄影(摄像)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形成个人的摄影(摄像)创作风格并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和经验。有较强的摄影(摄像)创作能力,在继承、发展和创作艺术流派方面成效显著。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全国性影展;或有 2 件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影展;或有 4 件以上作品在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或媒体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或出版个人摄影(摄像)作品集;或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摄影(摄像)作品展。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相应减少 1 件,可综合考虑其在宣传当地发展方面做出的贡献进行评价。
2.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省级以上摄影(摄像)评奖。
第四十六条
三级摄影(摄像)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摄影(摄像)规律和技巧,基本功扎实。有较强的创作能力,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省级影展,或独立创作的 3 件以上作品在地市级以上期刊或媒体公开发表或在电视台播出。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件。
第四十七条
四级摄影(摄像)师能力业绩条件: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摄影(摄像)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有摄影(摄像)作品公开发表或在电视台播出。九、舞台美术设计
第四十八条
舞台美术设计专业含:舞台美术设计、舞台灯光设计、舞台服装设计、舞台道具设计、舞台音响效果设计、舞台化妆设计等。
第四十九条
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
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设计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有丰富的舞美设计经验,具有独立应对舞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在舞台美术设计上贡献突出。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在 4 部以上大中型剧目中独立或主持完成舞台美术设计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在 3 部以上较大剧目中独立或主持完成舞台美术设计工作。
2.独立创作或主持完成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
第五十条
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一定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具有独立应对舞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
1.至少在 3 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中独立或主持完成舞美设计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在 5 部以上小型剧目中独立完成舞美设计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在 2 部以上较大剧目中独立或主持完成舞台美术设计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
2.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参加过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
第五十一条
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舞台美术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较好地完成各种图纸的绘制或模型制作,基本做到设计作品与剧目的思想内容相统一,能设计出符合剧场条件的作品。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设计人完成 2 部以上剧节目或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工作并经专业艺术团体上演,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个。
五十二条
四级舞台美术设计师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方法。有一定的绘画表现能力,能准确地绘出剧节目设计图、气氛图、制作图和人物造型设计图等。经过指导和帮助,能独立完成舞美设计创作任务。
十、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
第五十三条
一级美术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对美术专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及本专业艺术技巧方面成就突出。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出版画册;或举办过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美术作品展;或有 2 件以上独立创作作品入选全国美展或由权威美术机构收藏;或有 4 件独立创作的作品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有 4 件以上独立创作作品参加省级以上美展或由权威机构收藏或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刊
物上发表。
2.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全国性专业美术类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有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美术类评奖。
第五十四条
二级美术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独立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美术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形成个人的美术创作风格,对美术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和经验,具有比较丰富的美术专业理论知识,对美术专业的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美术创作能力,在继承、发展和创作艺术流派方面成效显著。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全国性美展;或 2 件以上独立创作作品参加省级美展;或有 4 个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个人画册。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相应减少 1 个,可综合考虑其在宣传当地发展方面做出的贡献进行评价。
2.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省级以上美术专业评奖。
第五十五条
三级美术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有较强的创作能力,能创作出具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省级美展,或独立创作的 3 件以上作品公开发表。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件。
第五十六条
四级美术师能力业绩条件: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美术创作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和艺术表现力,创作的作品公开发表或参加
过专业美术作品展览。

十一、演出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一级演出监督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深厚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精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系统论述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成果。能熟悉掌握导演计划,在组织大中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过程中做到“零失误”。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过3部以上大中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其代表作品是业界公认的优秀作品。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2.组织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 2 部以上作品参加过地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在当地具有很广泛的流传度和影响力。
第五十八条
二级演出监督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熟练掌握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总结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能熟悉掌握导演计划,及时发现并解决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过 2 部以上大中型或 5 部以上小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相应减少 1 部。
2.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过地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
第五十九条
三级演出监督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高的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水平,熟悉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独立完成中小型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组织过 2 部以上中小型或1 部以上大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第六十条
四级演出监督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与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初步了解掌握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初步具备一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在指导下完成演出监督工作。
十二、舞台技术
第六十一条
一级舞台技术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部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很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精通舞台工作流程,有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较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系统论述自己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熟悉舞台各部门知识和技术,熟练掌握舞台工作规律,能制定舞台各部门工作计划,并能主持装台、对光、合成、彩排等工作。具备独立承担大中型舞台剧(节)目舞台技术的统筹、实施和指导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善于处理演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在 4 部以上大中型剧目中独立或主持完成舞台技术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在 3 部以上较大剧目中独立或主持完成舞台技术工作。
2.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等次。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有 2部以上作品参加过地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
第六十二条
二级舞台技术能力业绩条件:
(一)代表作条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部代表性作品,在区内外和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业务能力水平条件。长期从事舞台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实践功底,有比较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全面掌握舞台操作技术,能统筹协调大中型剧(节)目舞台设计、制作和实施,能总结自己的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熟悉舞台各部门知识和技术,熟练掌握舞台工作规律,能制定舞台各部门工作计划,并能主持装台、对光、合成、彩排等工作。能出色地配合演出完成舞台技术工作,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在 3 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中出色地配合导演和演员完成舞台技术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或在 6 部以上小型剧目中独立完成舞台技术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在 3 部以上剧目中配合导演和演员完成舞台技术工作并经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上演。
2.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有 2 部以上作品参加过地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评奖。
第六十三条
三级舞台技术能力业绩条件:
(一)业务能力水平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舞台制作(操作)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舞台工作规律,熟悉本专业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能熟悉、保养、维修相关器材。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能力,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能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本单位 50%以上演出场次的舞台技术工作,至少有 3 部以上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参加“双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专业技术人员作品数量可减少 1 部。
第六十四条
四级舞台技术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制作(操作)技术技巧,熟悉舞台工作基本规律,能维修、管理、操作并保养好本专业的器材和舞台机械,能配合完成剧节目演出的舞台技术工作任务。
第六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可适当放宽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条件,结合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完成项目、经验总结、行业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对当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的贡献进行评价。非公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可综合考虑其作品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作用,综合考虑市场评价、作品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第六十六条
传帮带作用发挥条件:申报艺术系列各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本单位、本专业业务带头人,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在培养带动本专业人才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任现职以来培养带动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申报艺术系列各专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在培养带动本专业人才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任现职以来培养带动专业技术人员 5 人以上;申报艺术系列各专业中级职称人员,能指导本专业下一级职务人员开展专业工作。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六十七条

在艺术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考试、继续教育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组织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申请,经所在单位严格把关、2 名以上所申报专业级别的上一级专家(申报正高级的,由 2 名以上正高级专家)推荐并签订承诺书后,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所在单位要按照评价标准规定严格审核破格条件,严把专技人员破格关,真正发现、激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有关材料须在正常申报截止时间前一周,提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提交评审。
第六十八条
正高级职称破格条件:
在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对应申报专业、级别能力业绩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奖项之一:文华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含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中国戏剧奖(含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话剧金狮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国美术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民间文艺山花奖单项奖获得者,在其他全国性文艺评奖或重大专业艺术活动中高等次单项奖一等(金奖)以上获得者,在国际艺术比赛中高等次单项奖一等(金奖)以上获得者。
2.在我区四类区或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 年,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勋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表彰;或评为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或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或评为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在本地本专业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地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任现职以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此条针对高技能人才设置)。
第六十九条
副高级职称破格条件:
在具备对应申报专业、级别能力业绩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奖项之一:文华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集体奖主要贡献者,文化和旅游部创新奖主要贡献者,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在其他全国性文艺评奖中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每个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不超过 3 人,由获奖单位出具主要贡献者名单。在全国性艺术评奖或重大专业艺术活动中高等次单项奖二、三等奖(银、铜奖)以上获得者,在国际艺术比赛中高等次单项奖二、三等奖(银、铜奖)以上获得者,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获得者,自治区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单项奖获得者。
2.在我区四类区或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5 年,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全国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或自治区“五个一批”人才,在本地本专业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地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任现职以来,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此条针对高技能人才设置)
第七十条
中级职称破格条件:
在具备对应申报专业、级别能力业绩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奖项之一: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全国性艺术比赛个人奖项获得者;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集体奖主要贡献者,每个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不超过 3 人,由获奖单位出具主要贡献者名单;独立创作的作品或作为主要演职人员参加演出的剧节目获省级以上文艺评奖,主要演职人员不超过 3 名,由所在单位进行认定。
2.在我区四类区或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等自治区级表彰和奖励,或自治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业绩突出,经地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五章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二)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不作要求;
(三)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
(四)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七十二条 除上述不作要求外,转评或申报相应职称级别所需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年度考核等条件和任职资格等与受援地的申报人员相同。评审实行投票制,注重考察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的业绩贡献、工作成果和对我区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等,参会评委评议申报材料后进行不记名投票,同意票数不低于出席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援藏干部在藏评审职称,需由援藏干部选派单位进行推荐。参照《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21〕92 号)执行。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藏期间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受援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                                      

                                     第六章申报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报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材料。
1.地市人社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区直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非公经济组织专技人员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3 号)第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2.《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各 1 份。
3.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推荐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对象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评价、申报对象从事所申报专业年限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情况、传帮带作用发挥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4.用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廉政意见。
5.对《西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价量化赋分表》《西藏自治区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价量化赋分表》中由所在单位赋分的部分进行打分,提供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由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 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 3 份。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资格确认文件)、聘任证书(聘任文件)。
4.职称政治考试合格通知单或免试材料,专业能力水平测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
5.《年度考核登记表》(近三年,任现职年限不足的按实际年限提供),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任现职以来代表论文、论著(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7.任现职以来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8.代表作材料和创作的作品等材料。
9.兼任管理岗位的任职文件、参加驻村工作、为基层服务等证明材料。
10.按照本标准规定需要提供的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相关材料。
11.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提供《破格申报职称专家推荐意见表》《破格申报职称专家推荐承诺书》。以上材料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非公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3 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以上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外,需分别按照单位材料和个人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退还外,其他材料不予退回。材料报送需由各地市文化局和区直各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材料报送。按学历资历要求直接进行职称认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
限,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业绩材料(含专业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收集审核、考核认定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评审中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必须完备、翔实、规范。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职称评审时,按照本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量化赋分表中的赋分标准和规则进行赋分。
第七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七十七条
有关概念和表述解释
(一)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艰苦边远地区(即我区四类区)和基层一线(即县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审管理制度,评审时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划定淘汰率,评审通过后颁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 5 年。
(二)代表作:是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组织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被业内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包括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摄影(摄像)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代表作由申报人员本人确定,其代表性和作品质量由评审委员会专
家进行评审并赋分。
(三)全国性文艺评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任务、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国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
艺评奖。
(四)省级文艺评奖:指经省级党委政府批准,举办的全省性文艺评奖活动。省级宣传部、网信办、文化厅、广电局、文联、作协等在全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任务、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
(五)国际艺术比赛:以《文化部 2015-2017 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中确定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为准,如出台新的目录,则以新目录为准。
(六)个人作品集:指正式出版的个人创作或表演的作品组成的集册。
(七)主角:指剧目的领衔主演或处于中心地位的人物角色。
(八)主要配角:指剧目中仅次于主角的次要角色。
(九)个人专场演出:指由一个人主要出演的一场演出,以展现个人艺术风格、表演水平。
(十)基层服务经历:指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合作、专家服务、志愿服务、文艺采风、“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下基层文艺演出、兼职、驻村等多种形式到基层一线开展各类文化文艺服务活动,进行基层服务的经历。
第七十八条
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受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申报参加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第七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艺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西藏自治区艺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藏文厅字〔2012〕186 号)同时废止。申报艺术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学历资历条件设置三年的过渡期。从本标准执行之日起,在三个评审年度内(2021 年至 2023年),如学历资历条件能达到本标准要求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如学历资历条件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按照《西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藏文厅字〔2012〕203 号)中规定的申报正高职称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其他申报条件均按照本
评价标准执行。过渡期结束后,《西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藏文厅字〔2012〕203 号)自行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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