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藏教厅〔2021〕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审。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选派的,或者其他途径选派的援藏期1年以上的,在我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援藏教师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发扬“老西藏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五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有一年继续教育未达到要求,延迟申报一年。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认真撰写教案、教学反思和听评课记录等。
1.专任教师每学年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规定的授课和听评课时数;高级中学专任教师每周上课10节以上,初级中学专任教师每周上课12节以上,小学专任教师每周上课16节以上,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评课15节以上;兼任干事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10节以上(小学14节以上),兼任中层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小学8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校级正职每周上课2节以上(小学4节以上),校级副职每周上课4节以上(小学6节以上),每学期听评课25节以上,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评课40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5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评课8节以上;园长每学期听课、评课25节以上,分管教学的副园长每学期听课、评课40节以上,其他副园长每学期听课、评课20节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按同学段中小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1/3计算。中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任职年限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课时可折算为学科课时或思政课课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参加教师业务脱产培训、教育类命题、阅卷期间可视作满课时量。思想政治教师开展时事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计为课时量。
2.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每学年应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工作满5年。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累计工作满15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至少获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优秀等次或年度“一考三评”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第十四条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高质量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学生、家长高度认可。
第十五条 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地市级以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很强的团队情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任教以来,须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含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十七条 参评正高级教师职称除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
1.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或者因学科特点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须担任本校的活动团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或者行政兼课人员任行政职务2年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3.年均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学术讲座等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者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专著(教材)1部以上。
(二)教研员和电教人员
1.从事教研员或电教人员工作2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教研员或电教人员工作。
2.地市级以上教研员和电教人员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县区级教研员和电教人员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3.年均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审批的观摩课或学术讲座等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本教育教学2篇(地市级以上教研员和电教人员至少1篇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以上;或者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专著(教材)1部以上。
(三)思想政治教师
1.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3.年均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审批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示范课或学术讲座等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教育类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者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专著(教材)1部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成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师岗位工作满5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或初中一级教师岗位工作满5年。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累计工作满12年,目前仍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和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工作的,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第十九条 具有较高的教育引导学生的能力,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家长普遍认可。
第二十一条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有实际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二十三条 任教以来,须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含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二十四条 参评高级教师职称除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
1.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或者因学科特点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须担任本校的活动团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或者行政兼课人员任行政职务2年以上。
2.年均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等1次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地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者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或审查(审读)人员]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专著(教材)1部以上。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或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任教的,不作发表学术论文的刚性要求。
(二)教研员和电教人员
1.从事教研员或电教人员工作2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教研员或电教人员工作。
2.地市级以上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县区级教研员参与并完成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多工作,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3.年均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审批的公开课或示范课等1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切合活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篇(或者地市级以上学术期刊论文4篇)以上;者撰写【主维或合作撰写或审查(审读)人员]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专(教材)1部以上。
(三)思想政治教师
1.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2.年均承担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公开课或示范课等1次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切合西藏教育实际,对西藏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者地市级以上学术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者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或审查(审读)人员]公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专著(教材)1部以上。在我区的四类区学校、边境学校或其他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任教的,不作发表学术论文的刚性要求。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具备申报相应职称其他评审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任现职以来,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排名第一)者;
(二)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不作为破格申报条件)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凡冠有“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所指学位、毕业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序列学位、毕业学历。
第二十八条 薄弱学校指我区的县区以下学校(不含地市级政府所在县区的城区学校)。那曲市、阿里地区辖区内的学校。任现职以来,以下情形视同薄弱学校任教1年经历:
(一)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县域内,中学教师在地市域内轮岗交流1年。
(二)选派到内地西藏班(校)[含内地西藏中职班(校)]担任藏语文教师和管理教师1年。
(三)同一年度内参与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达到50课时以上;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直属学校送教下乡由学校组织,经学校教师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四)经组织选派驻村、驻寺半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师指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或研究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十条 县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指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审批的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校级公开课、示范课是指由学校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指由相应教育部门组织的以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内容为主的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有关教育教学研究的课题。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均须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并案,提交课题时须同时提供课题申报书、立项通知书、课题过资料、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等。重大课题排名前五成一般课题排名前三,计1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表彰奖励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在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授予的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的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授予的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一律不予认可。各级表彰奖励均以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一般是指收录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具有ISSN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中国藏学(藏文版)》、《西藏研究(藏文版)》、《西藏大学学报(藏文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六、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国家专利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自治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六,视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1篇。论文须在中国知网、维普期刊、万方数据库、超星“域出版”期刊联盟查询核实。任现职以来参加教师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可折算为2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或者1篇核心论文;或者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可折算为1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论著指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指经教育部门审定发行的教材(不含教辅、习题册等)。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批准时间:2021年10月22日
昌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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