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新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传播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新闻系列职称评审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新闻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合法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资质的报社、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杂志社、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中,从事新闻策划、新闻采访、新闻编辑、新闻研究、后期制作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的评价。
援藏期1年以上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评审范围。
第五条 转评本系列的,需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同时满足职称申报条件,在新闻专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参加评审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标准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双定”评价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正常职称评审,也可申请参加“双定”职称评审。通过“双定”取得正高级职称的,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
第八条 本标准采用量化赋分评价机制,以百分制计算,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和评审质量,自治区申报人员和地市、县区申报人员分开进行评价,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
第九条 自治区新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开展1次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度的10-12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新闻系列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忠于党的新闻事业,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对党忠诚、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申报新闻系列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三)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取得合格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持有国家新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申报新闻系列高级记者、高级编辑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在我区艰苦(四类)地区和基层一线(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申报新闻系列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历条件在此基础上年限相应缩短1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五)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延缓5年申报(对于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或推荐资格);
(六)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者。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履职要求
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期间,具备以下能力条件:
1.精通本专业相关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规律,熟悉国内外新闻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2.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在新闻界有较高的影响力,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3.具备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能力,推动解决本专业领域内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期间,在工作中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独立或作为主要成员采写、编辑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有良好社会影响和宣传效果的新闻作品10篇及以上。考核标准如下:阅读量10万+以上或得到中宣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表扬肯定或获得专业领域奖项肯定。地市、县区作品可放宽至地市级党委政府表扬肯定。
2.组织策划有较高质量和较好社会影响力的系列报道、专题报道、版面、专栏、节目、直播等8个,考核标准如下:得到中宣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表扬肯定或获得专业领域奖项肯定。地市、县区作品可放宽至地市级党委政府表扬肯定。
3.指挥实施6次及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的新闻宣传报道,产生较好的舆论引导力,取得良好宣传效果。考核标准如下:得到中宣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表扬肯定或获得专业领域奖项肯定。地市县区作品可放宽至地市级党委政府表扬肯定。
4.负责或作为主要成员策划、创办报纸、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等1个及以上,或策划推进媒体重大改版创新2项及以上,被国家或自治区采用,取得较好实际成果,得到业界广泛认同。地市、县区提出的工作方案可放宽至地市级采用。
5.报纸、网站类采访、编辑稿件平均每年250篇及以上,广播电视类采访、编辑稿件平均每年200篇及以上。地市、县区媒体采访编辑稿件平均每年150篇左右。
6.以主创人员身份获得“中国新闻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项。
7.以主创人员身份获得“西藏新闻奖”二等奖以上奖项4项,其中一等奖不少于1项。
8.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闻类专业奖项、个人荣誉称号5项。在市、县级媒体工作的,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闻类专业奖项、个人荣誉称号4项。其中,以主创人员身份采写、编辑的新闻作品、策划方案等,得到中宣部或自治区省军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算作获得省部级奖项。在市、县级媒体工作的,获得市级新闻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项或三等奖及以上3项,可算作获得1项省部级奖项。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要求
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期间,应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在全国新闻类核心期刊或国家级理论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类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新闻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重点媒体及新闻网站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类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3.主持、参与完成的自治区级及以上新闻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每项科研课题中的承担量不少于整个课题总量的1/3。
4.编制本行业重要(调查、调研)报告、规章、导则、规程、标准、规范、教材等5个。
5.在我区艰苦(四类)地区和基层一线(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独立撰写的新闻报道总结、重要新闻稿件、策划方案等5项及以上。
6.独著或以第一身份出版新闻专业著作2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低于10万字。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符合以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格。
1.获长江韬奋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全国或全区“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或自治区劳模荣誉称号其中之一项。
2.以主创人员身份(第一位)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
3.以主创人员身份(第一位)获“西藏新闻奖”一等奖4项。
第五章 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1年(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二)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
(三)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替代。
第二十九条 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我区本行业人才培养等。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个人材料。申报材料经单位初审后,报新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1.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2份;
(三)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
(四)本人学历证书、《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职称证书、聘任证书、新闻记者证等。
(五)职称政治考试有效成绩证明。
(六)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七)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八)获奖作品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2.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二)委托评审函1份;
委托评审函应为当地人社局、行业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非公经济组织专技人员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3号)第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各1份。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中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相应条件需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指论文、专著、奖项和成果必须是本专业的或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且为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
第二十五条 通过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藏党办发〔2015〕3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规定外的援藏等其他参评人员申报职称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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