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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区档案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以及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档案系列初级职称设员级和助理级,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中级职称名称为馆员。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整理、档案利用、档案保管、档案研究、档案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援藏、博士服务团、外聘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本评价标准范围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的能力业绩按档案整理、档案利用、档案保管、档案研究、档案保护五个专业分类评价。
(一)档案整理专业:指根据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按照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把档案整理成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有序体系的业务活动,包括区分全宗、全宗内档案分类、组合、排列、编号、编目等。
(二)档案利用专业:指通过开展档案阅览服务、档案外借服务、制发档案复制本、出具档案证明、提供咨询服务、印发档案目录等方式方法,将档案信息提供给利用者。
(三)档案保管专亚:指对档案馆(室)库房进行编号和柜架排列、档案上架与存放、设备检查与维护、档案出入库管理、档案保管情况检查等。
(四)档案研究专业:指在对档案馆(室)藏档案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专题进行收集、筛选、加工,挖掘档案价值,使之转化为不同形式的编研成果,满足社会利用。
(五)档案保护专业:指通过对档案制成材料的控制、库房温湿度控制、档案日常防护、档案修复与复制、制定档案应急情况处置手段和措施达到对档案制成材料的保护,延长档案寿命。第五条 非档案系列(或专业)助理级、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以转评档案系列助理馆员和馆员。

转评取得档案系列助理馆员和馆员职称,继续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符合条件可以申报档案系列高一级职称,职称任职年限转评前后累计计算。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借调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职称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简称“双定”,下同),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职称评审或参加“双定”职称评审,参加“双定”职称评审的,单独分组、单独设置通过率。通过“双定”职称评审取得档案系列职称,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
第八条 档案系列中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中馆员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赋分评价机制,以120分制计算,评委会按照得分高低和90%的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思想品德、身体素质等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始终牢记“档案工作姓党”,把牢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转评人员专业科目学时从从事档案工作之年起计算。
初次参评职称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第十一条 考试(考核)要求申报馆员职称人员需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要求申报管理员职称认定的,自参加工作以来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和申报馆员职称评审需近4年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不足4年按实际年度计算。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考核认定管理员职称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2.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二)正常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学历资历条件:
(二)正常甲报助理馆员职称学历货历条件: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10年,早从事档案3工作满4年可直接申报。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可直接申报。
(三)“双定”人员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当位任即满1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岗位任职满3年;
4.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8年,且从事档案作满3年可直接申报。
(四)正常申报馆员职称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五)“双定”人员申报馆员职称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
第十四条 不得申报情形(一)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二)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认定):1.年度未考核、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除外)或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2.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3.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
4.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5.存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各类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业务理论知识能力要求(一)管理员: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二)助理馆员: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三)馆员: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第十六条 各类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能力要求(一)管理员: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基本掌握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二)助理馆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掌握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馆员:能够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能够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七条 各类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要求(一)申报管理员职称按专业具备其中一项条件:1.档案整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与完成整理归档文献材料(纸质、音像、实物)50件(或5卷);
2.档案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与完成提供利用档案件(卷)数量及人次为100件(或10卷)、30人次;
3.档案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与完成接收档案为100件(或10卷);
4.档案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与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档案基础数字汇编等的辅助工作;
5.档案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与完成仿真复制档案5件(普仿)或修复档案200件。
(二)申报助理馆员职称按专业具备其中一项条件:1.档案整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整理或指导整理归档文献材料(纸质、音像、实物)100件(或10卷);2.档案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提供利用档案120件(或12卷)、40人次;
3.档案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接收档案为200件(或20卷);4.档案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能够完成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档案基础数字汇编等多项或一项工作;5.档案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仿真复制档案4件(高仿)或15件(普仿),或完成修复档案300件。
(三)申报馆员职称条件1.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具备其中一项条件:(1)档案整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整理归档或指导归档文献材料(纸质、音像、实物)160件(或16卷);
(2)档案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提供利用档案及人次为130件(或13卷)、50人次;
(3)档案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接收档案为300件(或30卷);
(4)档案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与完成档案编纂项目或参与完成本单位专题文件汇集、本部门(行业)志的编纂、公开或内部书籍资料的编写、汇编等多项或一项工作,研究成果字数达到2万字以上;
(5)档案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仿真复制档案5件(高仿)或18件(普仿)或完成修复档案400件。2.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具备其中一项条件:(1)完成200字/年的全宗内档案分类、组合、排列、编号、编目以及档案数量等情况的整理归档或指导整理归档工作报告;

(2)完成200字/年的档案利用数量、利用方式、利用权限控制、协助政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档案利用工作报告;
(3)完成200字/年的库房编号和柜架排列、档案上架与存放、设备检查与维护等情况的档案保管工作报告;
(4)完成200字/年的档案编研选题、选材、加工与编写、产生成果情况的档案研究工作报告;
(5)完成200字/年的仿真复制及修复数量、库房温湿度控制、档案日常防护、档案应急处置预案等情况的档案保护工作报告。
3.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理论测试。4.鼓励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以下工作:(1)参与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每年度档统计工作;(2)完成讲授档案知识;(3)参与完成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制度、规范、细则;第十八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档案展览工作5个月的,申报职称所需业绩条件等同本专业半年业绩计算;参与档案展览工作10个月,申报职称所需业绩条件等同本专业1年业绩计算。第十九条 非档案系列(专业)职称转评档案系列(专业)职称及转评后继续申报上一级档案系列(专业)职称,提供从事档案工作以来业绩。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要求经2名副研究馆员以上专家推荐,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除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档案系列馆员职称:(一)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二)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员;(二)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四等奖以上参与人员。
                        

                            第五章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下列条件不作要求:(一)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二)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三)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四)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第二十二条 援藏人员评审职称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我区本行业人才培养等。

                               第六章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提供材料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的材料:当地人社局、行业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3号)第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3份。

(三)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六)管理员和助理馆员职称聘任证书或文件。(七)职称政治考试(申报馆员)有效成绩证明。(八)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九)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十)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荣誉称号的证书或发表的业务文章。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二)申报档案系列馆员职称量化赋分表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域档案主管部门职称机构工作人员、评委会专家填写签字,如存在虚报和审核不严的情况,将依据《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指我区的四类区;基层一线指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第二十七条 通过“双定”职称评审(认定)取得的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证书需加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印章。第二十八条 职称申报人员的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条件计算到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职称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计算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所有职称申报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职称申报。第三十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贯彻执行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职改字(1987)25号)同时废止,有关地市、单位具备评审权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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