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金区国十工程系列专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自然资源领域职业属长员;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物[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作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国土工程系列分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自然资源领域土地工程技术、测绘、地质矿产、水工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专业目录清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80号)要求,专业类别分为:土地工程技术、测绘、地质矿产、水工环。
(一)土地工程技术专业:是指从事国土资源规划、土地现状权属调查、土地信息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开发整治工程、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及土地相关工程造价编制等工作和我区从事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测绘专业:是指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地质矿产专业:是指从事采矿工程、石油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水工环专业:是指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区从事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评价。满2年,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中级、高级职称。
第六条 其他职称系列转评本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需满足取得本系列职称业务考试有效成绩等基本条件,待参加
第五条 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后,方可转评。提聘润1年后可合计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自然资源领域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术休师、土地壁记代理人),可以对应相应业权为申报商一级取称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评价工程师可聘为专业技术职务工程师;助理矿业权评估用聘为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经济师;矿业权评估师可聘为专业技职务经济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可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经济师。国家和我区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校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国土工程系列每年分别开展1次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申报评审中级、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区国土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职称答辩。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12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国土工程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申报国土工程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等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信念坚定,能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立场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思想和行动上能够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注:1学时为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初次申报职称不作要求);
(三)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享受自治区职称政治考试相关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加全区国土工程系列职称业务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初级和正高级职称业务考试不做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条件。
(一)参加职称评审,申报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技术员职称。
2.具有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参加取称评审,审提物理二提的方以的一:
1.具备项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可这申报认定工程师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堂士学位,在本专业技衣岗字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各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参加职称评审,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工程师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5.高技能人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主管部3年,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参加职称评审,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3.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参加职称评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六)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申报各层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基础上年限相应缩短1年。
第十二条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2.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违常滤信采诺、将客弄监作银行为约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4.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主要贡献要求
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页献条件技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程师
专业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从事土地工程专业人员或高技能人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相关的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参与完成2项土地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3)参与完成2项地(市、厅、局)土地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参与完成2项土地工程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参与或合作编写2项土地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6)参与完成2项土地工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
(7)参与完成1项土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8)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2、3、4、5、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2.从事测绘专业人员或高技能人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相关的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参与完成2项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技术规范的编写;(规)参与完成2项测绘相关地方法韧、规章项政款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参与或合作编写2项测绘政策调研课题,并参与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6)参与完成2项测绘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界作;
(7)参与完成1项测绘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8)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由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2、3、4、5、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3.从事地质矿产、水工环专业人员或高技能人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地质矿产、水工环工程相关的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参与完成2项地质矿产、水工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3)参与完成2项地(市、厅、局)地质矿产、水工环行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4)参与完成2项地质矿产、水工环相关地方法规、规章
(5)参与或合作编写2项地质矿产、水工环政策调研课题,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6)参与完成2项地质矿产、水工环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
(7)参与完成1项地质矿产、水工环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8)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2、3、4、5、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四)高级工程师
专业理论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并应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从事土地工程专业人员或高技能人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土地工程项目的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地(市、厅)重点土地相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土地工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参与课题调研报告编写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他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土地工程相关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
(5)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了1项国家或省级土地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工作;
(6)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4项以上土地相关专业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地(市、厅、局)土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8)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第1、2、3、4、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2.从事测绘专业人员或高技能人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相关的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地(市、厅)重点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测绘工程政策调研课题,参与课题调研报告编写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测绘工程相关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
(5)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2项国家或省级测绘行业技术目或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工作;
(6)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4项以上测绘相关专业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地(市、厅、局)测绘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8)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第1、2、3、4、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3.从事地质矿产、水工环专业人员或高技能人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地质矿产、水工环工程项目的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地(市、厅)重点地质矿产、水工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地质矿产、水工环工程项目政策调研课题,参与课题调研报告编写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地质矿产、水工环工程相关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
(5)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1项国家或省级地质矿产、水工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工作;
(6)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4项以上地质矿产(水工环)相关专业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地(市、厅、局)地质矿产,水工环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8)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第1、2、3、4、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论文、著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排名前5名)。
(2)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3)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广论文1篇,以及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5)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论文要求,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文论、著作。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专业理论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被有关部门采纳;热练掌握并应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从事土地工程专业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土地工程相关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或4项地(市、厅)重点土地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3)主持完成6项土地工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参与课题调研报告编写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持完成2项土地工程相关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
(5)主持完成2项国家或省级土地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工作;
(6)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土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7)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第2、3、4、5、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2.从事测绘专业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相关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购国技(和编写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主持完成6项羽绘相关政策调研识题,参守院次报告编写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持完成2项测绘福关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挂,用工作;
(5)主持完成2项国家或省级测绘行业技术标准、规范造规程编制工作;
(6)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测绘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7)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第2、3、4、5、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3.从事地质矿产、水工环专业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地质矿产、水工环相关科学研究,并承担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或4项地(市、厅)重点地质矿产、水工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3)主持完成6项地质矿产、水工环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参与课题调研报告编写工作,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持完成2项地质矿产、水工环相关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
(5)主持完成2项国家或省级地质矿产、水工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工作;
(6)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地质矿产、水工环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7)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第2、3、4、5、6条基础上可减少1项。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论文、著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独立译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
(2)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4)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论文要求,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文论、著作。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职称条件要求。
(一)经2名以上同行高层次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类、发玥奖、科技进步奖,当、想线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人员(非业务类奖预不得作为称评审破格条件);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主要人员(非业务类奖项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破格条件);
4.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人员(非业务类奖项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破格条件);
5.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社会效益;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
6.任现职以来,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7.以来,研究成或建议被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对本地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了较大作用。
(二)经2名以上同行高层次专家经2名以上同行高层次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入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人员(非业务类奖项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破格条件);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二等奖排名第一人员(非业务类奖项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破格条件);
3.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人员(非业务类奖项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破格条件);(三)经2名以上同行高层次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名人员(非业务类奖项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破格条件)。
2.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认可并排名前三人员。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4份;
(三)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符合申报要求,将申报人员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四)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职称证书、聘任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此外个别行业领域需要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职称政治考试(业务考试)有效成绩证明;
(六)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七)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八)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件等。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均为“周年”,“参与完成”均为“参加本项目实施过程及报告编写”,“作为主要完成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排名前5者”。“主持完成”均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排名前3者”。
第十八条 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20%的淘汰率,中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10%的淘汰率,对艰苦边远地区、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一线人才可单独划定淘汰率,并申报表注明申报类别。援藏人员参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印发执行,由西藏自治区国土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批准时间:2020年10月12日
昌都人社局
主办: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东路横三街6号
邮编:854000 电话:0895-4821908 0895-12333
藏ICP备13000004号-1
藏公网安备 54212102000004号
昌都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及邮箱:0895-4831144,cdwangxinban@163.com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及邮箱:0895-4821908,cdldb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