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藏汉翻译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从事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工作水平、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藏汉语文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为一级翻译,正高级职称为译审。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第四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号)规定,对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落实倾斜政策。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是指我区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各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和那曲市、阿里地区事业单位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适用本条款。县(区)、乡(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及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五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涉及本系列职称评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逐级申报。第七条 其他职称系列转评本系列高级职称,需取得本系列高级职称业务考试有效成绩等基本条件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九条 本系列每年开展一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条件:
(一)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二)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三)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四)参加全区藏汉语文翻译业务考试并合格。对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划定单独业务考试分数线。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2.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3.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4.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5.具备大专以下学历,取得中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7年;获得翻译相关专业上述学历的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年限相应减少1年。
6.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藏党办发(2015)30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一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以上;
2.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藏党办发(2015】30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号)精神,适当放宽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任职年限、学历等条件限制。
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藏汉语文翻译岗位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定职。试用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不再进行评审。经相应藏汉语文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确认任职资格后,核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和证书。
第十三条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一)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二)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四)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能力业绩要求:(一)申报副高级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学术造诣,对藏汉语文翻译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2.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翻译作品审定任务,能解决业务或学术性常见问题,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
3.在藏汉语文翻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藏汉语文翻译领域学术研究和业务指导方面能够发挥带头作用;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任现职以来,年均翻译量达20万汉字以上;
5.任现职以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公开期刊上发表;
6.任现职以来,出版译著或专著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译或合著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8万汉字),或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7.掌握一门外语并持有等级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长期在艰苦边远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款第5项或第6项之一即可。
(二)申报正高级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对藏汉语
文翻译学科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对藏汉语文翻译事业发展提出独到见解;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重要翻译作品审定
任务,能解决藏汉语文翻译领域重大疑难问题,有很强的业务组织能力;3.在藏汉语文翻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承担藏汉语文翻译领域重大项目和培养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4.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年均翻译量达25万汉字以上;5.任现职以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影响的藏汉语文翻译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6.任现职以来,出版译著或专著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译或合著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15万汉字),或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7.掌握一门外语并持有等级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十五条 在藏汉语文翻译领域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限制,通过拟申报层级的本系列职称业务考试后,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经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直相关部门推荐,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行业主管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后,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组推荐后,确定是否符合破格条件。如符合条件,按照相关程序参加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高级职称,须任现职满2年。
(一)破格申报副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业绩条件达到申报副高级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出版与藏汉语文翻译相关的具有独到见解、解决学术疑难问题的论著1部以上;
2.藏汉语文翻译相关学术成果获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业绩条件达到申报正高级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版与藏汉语文翻译相关的具有重要理论学术价值、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论著1部以上;2.藏汉语文翻译相关学术成果获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个人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4份;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符合申报要求,将申报人员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四)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近5年《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和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
(五)职称政治考试、业务考试有效成绩证明;
(六)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年翻译量相关证明;
(七)近五年以来《专业技术人才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八)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九)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十)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十一)委托评审函,由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具。
(十二)《藏汉语文翻译系列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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