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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藏文物发〔2020〕17 号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文博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的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 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 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名称为文博馆员。
第三条 适用专业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文博领域专业岗位上从事文物保护、文物利用、学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文物保护类:包括古建、考古、文物保管与科技保护等工作。
(二)文物利用类:包括展览展示、宣传教育、文创研发等工作。
(三)学术研究类: 包括与文物工作有关的理论及应用研究。
第四条
适用人员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文物博物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区工作满 1 年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评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成果和取得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为全区、地市、县(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重要研究成果并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限制,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
第六条
职称转聘
(一)同系列同级转聘:同系列中级职称转聘的,需在我区从事本系列专业工作满 1 年,经考核合格后,可转聘本专业中级职称。转聘满 1 年后,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二)跨系列同级转聘: 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聘本系列中级职称,需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通过职称考试后,可转聘本系列中级职称。转聘满 1 年后,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文物博物系列每年开展 1 次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10—12 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热爱文物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文博馆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任现职以来近 4 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每有 1 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应增加 1 年。
(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年度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首次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每有 1 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三)考试考核要求
申报中级职称,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或政治考核)和业务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且有效期内。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治考试相关规定可以“直接申报认定”资格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治考试相关规定可以免试政治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所辖纪检部门出具的以政治审查意见为主的廉政意见和本单位政治考察公示结果。
(四)量化赋分要求。结合文博行业领域特点,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制定量化赋分表, 实行量化综合评价。量化赋分表实行百分制(不含加分项),其中:基础分10分、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75分、学术论文10分,个人履职情况5分,以上各项合计100分。另设加分项20分。
(五)评审淘汰要求。按照综合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同时为确保评审质量,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 90%。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
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 30 -业绩,通过率可在上述基础上提高 5%。
第十一条
参加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文博馆员,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经考察、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 2 年;在县(区)及以下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
满 1 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 4 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 5
年;
(五)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申报中级职称的,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仅适用于评聘中级职称的首次学历认定及转聘专业技术人员)。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文博馆员;
6.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申报文博馆员学历资历条件在前五条基础上年限相应缩短 1 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中级职称:
(一)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
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五)长期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六)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本系列文博馆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2.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撰写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 1 部;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1 篇(至少提交 1 篇正式发表的论文或提交其他代表性成果替代)。专业其他代表性成果(代表作类型见附件 1),包括主要由本人完成的考古报告、考古简报、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主要由本人完成且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可作为替代性论文成果。申报人员的本专业其他代表性成果须由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出具认定意见。
2.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应用,体现个人最高水平,在本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 1 篇(项)。需有 3 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专家对此成果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与人获本专业国家级表彰 1 次;或作为参与者完成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文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 1 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参与人完成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 1 项;或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参与人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参与人完成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作为参与人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项;或作为项目组参与人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获“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
2.获本专业省级表彰 1 次或省级科技奖励 1 次;作为参与人完成省级文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 1 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参与人完成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 1 项;
3.获市(地)级以下表彰 1 次;参与完成市(地)级文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 1 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与编制完成 1 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 2 项市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以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及规划、方案、报告文本为依据);
5.从事考古工作的,任现职以来,至少参与过 1 次考古发掘工作及资料整理、报告编写工作;
6.从事陈列设计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参与从事陈列设计展览工作 1 次;
7.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了解和熟练掌握历史知识,对各阶段历史有基本了解,对在展文物和陈列内容能做基本的分析和讲解,能针对不同观众进行准确、生动的讲解;或能编写有一定水平的讲解词;
8.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对某时期或某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具有独立的鉴定能力;
9.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具有基本的文物建档知识,有基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提出并解决文物收藏单位科学管理保护工作的方案;对某一时期或某类文物具有基本的科
技管理、研究、修复技能;
10.从事古建保护工作的,任现职以来,能写出勘察报告,提出工程基本预算,完成设计、测绘和施工管理,能参与解决维修工程中比较复杂的问题。至少参与过 1 次古建筑勘察、设计、维修工程;
11.在那曲、阿里和其他各县(区)以下基层一线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地市级表彰 1 次;或参与完成地市级文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 1 项,通过结题验收;
12.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受到企业认可。
第十四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其能力业绩条件可在第十三条基础上适当降低一个层级。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十五条
任现职满 3 年的业务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 2 名以上同行高层次专家推荐,单位部门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
1.任现职以来,个人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性奖项三等奖(含)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要研究项目或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3.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长期坚守一线且在文博领域从事技术工作,具有高超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文物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
特殊津贴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5.任现职以来,长期在那曲、阿里及其他各县(区)以下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业绩突出,在文物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经自治区级同行专家审核并通过。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一式 3 份;
(二)任现职以来近 4 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 1 份;
(三)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书(原件或复印件),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考试(政治、业务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七)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八)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九)《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 份;
(十)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
(十一)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 1 份;
(二)委托评审函 1 份(开具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1 份;
(四)用人单位业绩公示证明 1 份;
(五)公示结果情况报告 1 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在本单位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提供公示结果报告,报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与政治考察:
(一)申报时间: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当年年度申报,具体时间以自治区文物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 号)及
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三)政治考察: 用人单位按照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并提供政治考察情况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查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说明。
(一)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二)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等材料,均应提供相关佐证材
料;
(三)本评审标准所提“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 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 收录的论文。
(五)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1.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论文、成果等;
2.发表在非正式出版物及内部期刊杂志上的成果;
3.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4.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一经查实,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区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批准时间: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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