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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工程系列高中初职称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我区市场监管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局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和自治区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市场监管工程系列各类专业特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市场监管工程系列专业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十三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二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五至七级,高级对应一至四级。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市场监管行业从事质量、计量、特种设备、标准化、食品检验、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安全工程等市场监管工程系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聘、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评价标准执行。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外籍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评价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市场监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二)热爱市场监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参加每年度继续教育,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或每年累计参加15天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包括培训、研修、进修、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交流、远程教育或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职称政考试或政治考核,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报评审技术员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6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八条 获得以下学历(国民教育序列),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继续教育和职称政治考试不做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系列工程技术工作,可认定为技术员。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本系列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系列工程技术工作,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本系列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系列工程技术工作,可认定为工程师。

(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在我区市场监管工程技术领域工作或创业的,通过考核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并达到合格的,可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五)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对信念动据、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恩”;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四)近五年内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及以下和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含公需科目)的,延迟1年申报。

(五)任现职以来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一年以内累计病休半年以上,现仍不能正常工作者,须自恢复正常工作能力,并返回工作岗位后方能参加职称申报工作。

第三章 申报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够解决检定、检验、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

2.可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内部规程、规范1项,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新建项目计量标准2项或计量标准复审3项。

2.参与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

3.参与完成地市、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地市、厅局级以上本专业专项工作1项并通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4.能够独立承担或以主要检验员身份究成2类设备减3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数据准确,符合规范要求,并附检验、检测报告。

5.参与完成实验室间比对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或承担实验室能力验证、测量审核项目2项,并取得满意结果。

6.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3项,或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1项。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被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9.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县级课题、项目1项,或参与县级以上本专业专项工作1项,并通过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撰写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

3)能够独立承担1类及以上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数据准确,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业绩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可独立承担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研发、设计、实施、管理,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骨干。

2.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地市、厅局级以上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4.独立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取得较好效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排名前8)国家级机构颁布实施的补充检验方法、技术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6)国家级机构考核通过的新建项目计量标准2项或计量标准复审4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通过

的前建项日计量标准5项;成参与光成(排名前3)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补充检验方法2项。根行参与编制、修订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加1项;或参与编制(排行前5)已发布实施的地方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行前3)编制已发布实施(经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3项。

7.参与(排名前5)市场监管领域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1起。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且与利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篇;或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正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10.专著或合著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1部,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合著不少于1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合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并被省级行业部门采纳。

12.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地市、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或县级课题项目2项,并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独立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取得较好效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第十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3.能够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业绩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参与国家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市、厅局级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3项,并通过验收或成果登记。

3.独立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3个,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排名前3)国家级机构颁布实施的补充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规程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国家级机构考核通过的新建计量标准4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技术规程、规范、补充检验方法2项。

5.参与编制(排名前6)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或参与编制(排名前3)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程、规范、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2项。

6.参与(排名前3)市场监管领域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损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2起。

7.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国外授权的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发明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外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提供转化依据。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SCIEISTPEI收录1篇;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本专业领城国家级正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正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

9.独著或合著并正式出版书籍1部以上,独著不少于10万字或合著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合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被国家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纳。

11.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专项课题项目1项,或地市、厅局级重点专项课题项目3项。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二)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自治区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第十六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审。对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单独分组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颁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双定‘’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条件人员,破格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现场答辩。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八条 凡在我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市场监管工程技术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职称需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推荐。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所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业绩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项目通过地(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三)参加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范、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2

(四)长期坚守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商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5).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大项目2项,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三)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范2项。

(四)长期坚守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三、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项目2项;或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三)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2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范4项。

(四)长期坚守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业大的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的于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合须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4份。

(二)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各1份。

(三)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称政治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免试人员费供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政治考核结果。

(五)任现职以来,每年度的《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和《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

(六)代表论文、论著相关页,论文检索证明材料,科研课题(项目)任务书、验收证明材料,以及专利、获奖成果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八)《个人诚信承诺书》、单位出具的政治品行鉴定材料、单位推荐公示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材料。

(九)有关执(职)业资格证书。

(十)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推荐单位(或部门)须配合申报人员出具本单位(或部门)推荐意见、委托评审函,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的资历年限截止到评审当年度1231日,政治免试人员工作年限计算到考试当年1231日,学历、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的。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标准》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政国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级以论文发表当年的版本为准。

(二)本《标准》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他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效者(CSCD)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来源期刊”中认定的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全国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省部级期刊”指的是由省级主管和主办单位负责的期刊。

(三)本《标准》所称“著作”是指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且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译著。所称字数”,除注明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四)本《标准》中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各部委、自治区科技厅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科技兴检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

(五)本《标准》中编制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或主要完成人仅限于本企业参与标准的编制人和在艰苦边远、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本《标准》所指的“项目、课题”,均指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的科研、工程、技改课题或项目。

(七)本《标准》所指的“专利”,均指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专利。

(八)本《标准》所称“基层”是指艰苦边远地区(即我区的四类地区)和基层一线(即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

(九)本《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同等级职称。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批准时间: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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